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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剂 编辑
按给药途径分类
不同分为直肠用、阴道用、尿道用栓剂等,如肛门栓、阴道栓、尿道栓、牙用栓等,其中最常用的是肛门栓和阴道栓。为适应机体的应用部位,栓剂的性状和重量各不相同,一般均有明确规定。
1、肛门栓 肛门栓有圆锥形、圆柱形、鱼雷形等形状。每颗重量约2g,长3-4cm,儿童用约1g。其中以鱼雷形较好,塞入肛门后,因括约肌收缩容易压入直肠内。肛门栓中药物只能发挥局部治疗作用。
2、阴道栓 阴道栓有球形、卵形、鸭嘴形等形状,每颗重量约2-5g,直径1.5-2.5cm,其中以鸭嘴形的表面积最大。
3、尿道栓有男女之分,男用的重约4g,长1-1.5cm;女用重约2g,长0.60-0.75cm。
以上所述栓剂的重量是以可可豆脂为基质制成的,若基质比重不同,栓剂重量亦不同。
按制备工艺与释药特点分类
1、双层栓:一种是内外层含不同药物,另一种是上下两层,分别使用水溶或脂溶性基质,将不同药物分隔在不同层内,控制各层的溶化,使药物具有不同的释放速度。
2、中空栓:可达到快速释药目的。中空部分填充各种不同的固体或液体药物,溶出速度比普通栓剂要快。
3、控、缓释栓:微囊型、骨架型、渗透泵型、凝胶缓释型。
①药物不受或少受胃肠道pH值或酶的破坏;②避免药物对胃黏膜的刺激性;
③中下直肠静脉吸收可避免肝脏首过作用;
⑤可在腔道起润滑、抗菌、杀虫、收敛、止痛、止痒等局部作用;
⑥适宜于不宜口服的药物。
①药物通过直肠上静脉,经门静脉进入肝脏,代谢后,再由肝脏进人体循环。
②药物通过直肠下静脉和肛门静脉,经髂内静脉绕过肝脏,从下腔大静脉直接进入体循环起全身作用。
③药物通过直肠淋巴系统吸收。
栓剂基质的要求
栓剂基质应要求:
①室温时应有适当的硬度,当塞入腔道时不变形,不碎裂,在体温下易软化、熔化或溶解;
⑤具有润湿及乳化的性质,能混入较多的水。
基质的种类
栓剂常用基质分为油脂性基质和水溶性基质。
1、油脂性基质
(1)可可豆脂:可可豆脂具同质多品性,有α、β、γ三种晶型,其中α、γ两种晶型不稳定,熔点较低,β型稳定。
(2)半合成或全合成脂肪酸甘油酯:常用的有半合成椰油酯、半合成山苍油酯、半台成棕榈油酯。全合成脂肪酸甘油脂有硬脂酸丙二醇酯等。
2、水溶性与亲水性基质
(1)甘油明胶:本品系用明胶、甘油与水制成,具有弹性,不易折断,在体温时不熔融,但可缓缓溶于分泌液中,药物溶出速度可随水、明胶、甘油三者的比例不同而改变,甘油与水的含量越高越易溶解。
(2)聚乙二醇类:为一类由环氧乙烷聚合而成的杂链聚合物。易吸湿受潮变形。
(3)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按亲水基团分类,有聚氧乙烯型和多元醇型两类。聚氧乙烯型又称聚乙二醇型,是环氧乙烷与含有活泼氢的化合物进行加成反应的产物;多元醇型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是乙二醇、甘油季戊四醇、失水山梨醇和蔗糖等含有多个羟基的有机物与高级脂肪酸形成的酯。其分子中的亲水基是羟基,由于羟基亲水性弱所以多做乳化剂使用。
热熔法制备栓剂的工艺流程为:熔融基质、加入药物(混匀)、注模、冷却、刮削、取出,即得。
先将栓模洗净、擦干,用润滑剂少许涂布于模型内部。然后按药物性质以不同方法加入药物,混合均匀,倾入栓模内至稍溢出模口,放冷,待完全凝固后,用刀切去溢出部分,开启模型,将栓剂推出即可。该法适用于脂肪性基质和水溶性基质的栓剂的制备。
(1)栓剂药物的加入方法:①不溶性药物,一般应粉碎成细粉,再与基质混匀;
②油溶性药物,可直接溶解于已熔化的油脂性基质中;
③水溶性药物,可直接与已熔化的水溶性基质混匀;或用适量羊毛脂吸收后,与油脂性基质混匀。
(2)润滑剂:
栓剂模孔需用润滑剂润滑,以便于冷凝后取出栓剂。常用的有二类:
栓剂的质量评定: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30℃以下密闭贮存,防止因受热、受潮而变形、发霉、变质。
1、重量差异:
重量差异限度检查,应符合《中国药典》有关项下规定。
2、融变时限:
测定栓剂在体温(37℃±1℃)下软化、熔化或溶解的时间。
方法:取栓剂3粒,在室温放置1小时后,进行检查。
药典规定:油脂性基质的栓剂应在30分钟内全部融化或软化或无硬心;水溶性基质的栓剂应在60分钟内全部溶解。如有一粒不合格应另取3粒复试,应符合规定。
3、微生物限度:
照2010年《中国药典》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二、除另有规定外,供制栓剂用的固体药物,应预先用适宜方法制成细粉,并全部通过六号筛。根据施用腔道和使用目的的不同,制成各种适宜的形状。
三、栓剂中的药物与基质应混合均匀,栓剂外形应完整光滑,应无刺激性;塞入腔道后,应能融化、软化或溶化,并与分泌液混合,逐渐释放出药物,产生局部或全身作用;并应有适宜的硬度,以免在包装或贮藏时变形。
四、栓剂所用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性,并不得与药物或基质发生理化作用。除另有规定外,应在30℃以下密闭保存,防止因受热、受潮而变形、发霉、变质。
检查法
取栓剂10粒,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粒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各粒的重量。每粒重量与平均粒重相比较(凡有标示粒重的栓剂,每粒重量与标示粒重相比较),超出限度的药粒不得多于1粒,并不得超出限度一倍。
平均重量 重量差异限度
1.0g及1.0g以下 ±10%
1.0g以上至3.0g ±7.5%
3.0g以上 ±5%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栓剂,一般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