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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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最初名字叫“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乡村医生前身——赤脚医生是文革中期开始后出现的名词,指一般未经正式医疗训练、仍持农业户口、一些情况下“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人员。乡村医生是中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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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乡村医生

最初:名字叫“赤脚医生”

属性:农村医疗人员

学历:中专

诞生时间:20世纪50年代

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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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医学世家;二是高中毕业且略懂医术病理;三是一些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赤脚医生为解救中国一些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的燃眉之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68年9月,当时中国最具有政治影响力的《红旗》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从“赤脚医生”的成长看医学教育革命的方向》的文章,1968年9月14日,《人民日报》刊载。

随后《文汇报》各大报刊纷纷转载。“赤脚医生”的名称走向了全国。“赤脚医生”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物,是农村社员对“半农半医”卫生员的亲切称呼。合作医疗是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77年底,全国有85%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赤脚医生数量一度达到150万名。

1985年1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不再使用“赤脚医生”名称,巩固发展乡村医生队伍》一文,到此“赤脚医生”逐渐消失。

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经过相应的注册及培训考试后,以正式的名义执照开业。中国目前有乡村医生近百万人,而与他们紧密相连的却是8亿农村人口。

2012年,央视发起了“寻找最美乡村医生”的大型公益活动。基层医生网等各个媒体对此项公益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同时也纷纷发表自己对此次活动的感想!

2012年,基金会向全国65万农村卫生室捐赠《中成药临床合理使用读本》。

2016年12月19日,村医面对面培训公益活动启动,首场培训活动在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举行。

2017年7月,惠民基金会与河北省卫计委基层处签订协议,基金会以县为单位组织乡村医生进行面对面培训。

从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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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二十三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该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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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工作任务

2014年5月28日,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2014年医改的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其中《工作任务》的第二十一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优秀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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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单

(省内按姓氏笔画排序)

北京市

王金海陈凤林(女)

天津市

马金江 付士刚

河北省

马慧聪 王义民闫立军张连荣 何金玉 俊杰李锦山范挺良

孟宪亮周振利 周玉海赵丽娜(女)贺金国 高春才 薛保

山西省

任普银 刘艳普 祁增身 李周元李玉明杨康宁 董志忠

内蒙古自治区

苏德格日勒 赵华荣赵桂林曹学文

辽宁省

任成义孙殿军李一滋李成儒罗连娣(女) 蒋凤英(女)

吉林省

朴昌男 汤荣轩陈德先

黑龙江省

王福宝 李吉春 林兴庄 周广财 赵作义

上海市

张海林凌静月(女)

江苏省

马智荣王建勇尤德华 仲火根朱福生张建国陈宝璋林如海夏福庆 温高玉 韩礼龙

浙江省

叶新善许金良吴谷禾 廖勇庆

安徽省

刘永文任百英(女) 朱学庆 金永生杨明义胡继民 胡家明 桑贤军 谢重中缪新文

福建省

方开镇刘桂荣吴望莹 林亚全郑建设黄光泉

江西省

宁和良 许国耀 李田生 钟隆炳 曾天保 董炳炎 熊让柏

山东省

王维国卢诗举安林刘振山张文泉张开金 张怀炎 李吉和 张守武 孟凡珍 周春华范德才仁贵 徐书森韩凤祥褚衍方

河南省

马文芳 马会生 王功启 王华堂王建华尹新江孙忠义李成松 李先利李明春谷同科尚海军 郑玉海杨斌高留金 常正中

湖北省

王太周邓海华张柏权李明喜邵同春 杨伸像 程永明 鞠开森

湖南省

王泉生 毛犊张立李秋桂(女)宋和平陈国 肖永鑫 廖丰仪

广东省

王展熊 朱桂祥 张国明陈昌标周海妹 林淡玉黄臻

广西壮族自治区

韦世林刘长安 李育民邱田兴钟贞文袁文才黄立昌 梁韦阳

海南省

李庆勇 凌家范

重庆市

邓文礼张春彦李德鑫陈治元郑子全

四川省

毛约日 邓成浩 占玛泽仁江英(女)刘顺兰(女) 张光平张文玉(女)易佑坤 杨跃宇 钟传根赵承侯锡尧 袁昌志黄波渠震

贵州省

万庭碧(女)杨林周燕平(女) 唐学广黄河

云南省

王贵文代宗武 代花(女)刘树和(女)刘海峰宋光华 徐春英(女)

西藏自治区

巴桑桑巴

陕西省

王勇孙仲益 伏锁才 郑高社 赵喜郭志伟薛怀清

甘肃省

刘军(女)刘沛杜鹏 罗虎年

青海省

马维林李加才让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王克志韩明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达吾肯麦麦提依明·阿布都热依木

2006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单

(省内按姓氏笔画排序) 北京市 张志敏 姜桂玲(女)

天津市 李俊芳 薛宗武

河北省 于国伟 代全振刘书君刘守志刘建民孙守让 孙志宇 孙增明 成汝汉 张正龙 李宝仓 杜顺其 商国琦 康素忠 詹才全

山西省 王莲菊(女) 曲瑞廷 李广斌陈润生幸学莲(女) 宫贵山 高三成

蒙古自治区 王布和(蒙) 白海平李子玉(蒙)孟凡玉

辽宁省 车荣山 齐里宏(女)(满) 武大山 赵 坤(满) 顾 刚 臧绍新(满)

吉林省 马忠俊郝国范高振义

黑龙江省 田振清(满) 张继平李春花(女) 岳洪林(满) 滕宪波

上海市 尤志宏吴春华

江苏省 张泽俭 李 桂 杜凤岐 杨永鸿 杨周华 周章贤 周银根 姜阿明秦悌宏顾友田 顾学平

浙江省 车申会陈光林郑明耀 蔡小龙

安徽省 王玉章 朱训利 江传苗 吴绪宝 张 彪李德华汪文沂 沈中田 郑琼芳(女) 赵立仁

福建省 江爱雄 吴火旺 吴养金 张宏荣 陈作瑞 郑金达

江西省 王石来孙建祥余水旺 况易成 肖玉回 邹银贤 谭水桃

山东省 于书恩 卞 涛 孔凡奇 毛现林 王述胜 左清亮 刘 刚 刘松传 孙晋得 宋执义 怀心昌 邵合清(女) 荆其光 董龙湘 谭子学 薛丕玉

河南省 史政群田新华石国卿 吕长华 吴甲林张永全李永海 李安福李金良李洪军陈桂兰(女) 海东成(回) 郭光俊 程万杰 董振功

湖北省 刘纯泽吴新华张万锦 夏桂英(女) 秦定林(土家) 聂宗树 袁官生 薛志坚

湖南省 田 蕊(女)(土家)刘巧云(女) 阳武生 张水兵 陈楚广 赵正贵 康厚初彭正龙

广东省 卢 琏 叶远峰 庄沛校 李松坤 陈丽容(女)黄辉松 雷锦铮(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李宝元(壮) 李谟政(瑶) 苏仕伟 陈成江 陈耀敏(壮) 黄善威(壮) 廖育德 裴德宽

海南省 李 飞 陈人康

重庆市 宋承建 张茂盛 李正祥 彭大富(土家) 黎永平

四川省 王建业 付 奎 孙荣珍(女)(藏) 何正行 余凯昌张树德 李学明李建平陈圣波 林盛华 罗齐武 洛 热(藏) 赵本伦 唐建英(女) 夏 国

贵州省 李春燕(女)(苗) 王顺荣 吕晓斌陈国辉黎耀云(女)

云南省 吕 敏 何本荣张永利束会芬(女) 普秀梅(女)(彝) 褚永恒(僳僳) 蔡凤英(女)

西藏自治区 拉巴多吉(藏) 普 琼(藏)

陕西省 冯革成 石秀斌 张海金 李三录 肖 卫郭玉川鲁敬朝

甘肃省 王存维 吕志爱 闫福海(藏)  张秉乾

青海省 玛 玛(蒙)  董胜帮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银忠(回) 马淑义(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托合提汗·达尔古西(女)(维)李秀兰(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梅 莲(女)

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单

(省内按姓氏笔画排序)

北京市

韩桂琴(女)靳光明

天津市

邓月兰(女)李润鹏

河北省

牛玉文王富(满)王占华王国强包秀苍刘保忠

宋连合张书平张建伟张春雨(满)张敬东杨章树

杨献志孟海刚郭书林

山西省

刘忠刘伟民齐保林李俊梅(女)李德林武彩青(女)候瑞生

内蒙古自治区

乔永亮师力峰李孝武振林

辽宁省

王学玲白云华(朝鲜)杨春江滕国恩

吉林省

乔聚臣牟奎张书才

黑龙江省

李志尚广吉武文学郑广范崔文秋(女)

上海市

陈淑英(女)施银发

江苏省

王佩勋张正虎沈志相芮文琴(女)闵永余陈恩典

陈惠明姜宏正徐大宏郭洪彬钱寅勋霍智慧

浙江省

许国仁汪建银童曼君(女)

安徽省

田大楼李秀云(女)陈尚学周如刚胡孟荣徐国权

钱善俊章柏林黄文树程东学

福建省

余才凤(女)吴德芳张臻光李提德陈振忠巫才香(女)黄志贵

江西省

丁友生王会春刘祖林吴刚张平仁李冬华苏加和

谢元荣

山东省

于龙云王光辉王洪才王显霞(女)王淑伟生继广

仲从沂刘丙文刘继胜吕锡成张德起李振海徐纪民

郭家珍(女)高守义曹成祥

河南省

王久富王要军任刚信刘兰(女)刘先政吴稳成

张三友张文生张玉杰张光宜李建庄周振西孟祥云

胡瑞杰龚培龙彭家锐

湖北省

王焕云许玉甫何建堂陈世祥陈金英曾令喜曾宪根

薛昌勇

湖南省

刘家林(土家)周竹林胡俊超贺大湘(女)钟奎雄

唐厚文郭元华程保健

广东省

叶大富张立华(女)杨国崇周富飞(壮)钟汉清

曹慧珍(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

韦庆学(壮)韦明洁石春儒(女)(侗)农建平(壮)

何小燕(女)陈益新(瑶)周从弟(壮)潘忠敏(水)

海南省

刘小英(女)(黎)许书学

重庆市

马灼新马勤茂(土家)肖必德罗世伟

四川省

王启蓉(女)邓绍勇刘方红余西云李方成李宁海

陈前富罗业良苟全清段开宗赵宿智顺召祥(羌)

龚山君(藏) 温选兵程晓波

贵州省

吕凤坤陆凤英(女)(布依)陈彪罗永松(布依)

彭晓蓉(女)

云南省

丰红艳(女)(僳僳)李文勇李志高(纳西)杨兴富(傣)

杨志萍(女)赵文才康正会(女)

西藏自治区

巴珠(藏)欧珠(藏)

陕西省

井辅国邵秀花(女)周小霞(女)周奋勇武世云柳水平

曹荣军

甘肃省

马天禄祁小宁曹孝魏永林

青海省

张文玉(土)赵子英(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金林(回)崔中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比扎木·马尼加(蒙古)刘玉莲(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姜万富

2008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单

(省内按姓氏笔画排序)

北京市

邓长福 陈加荣

天津市

朱家姝(女) 张同义

河北省

马大虎 王辉颖 付亚丽(女) 白 良 史砚虹(女)

孙 阳(满) 刘建民 毕殿岗 李冬至 宋香民 赵玉德 赵兵文 赵保忠 黄计贞 曹宪刚 曹勤录

山西省

于培元 王永平 田加旺 闫艮兰(女) 李志成 吴 栓 郑万年 郎成付 拜惠珍(女)(回) 康裕青

内蒙古自治区

乌日图那斯图(蒙古) 安福久 赵艳山 董德江

辽宁省

宋兴岩 房纯杰 赵凤云(女) 徐 源(满) 潘凤祥(满)

吉林省

张玉凤(女) 陆玉林 岳汝华

黑龙江省

王海岐 刘学广 何宏继(满) 李 革 林民花(女)(朝鲜)

上海市

李凤珍(女) 康银官

江苏省

于荣斌 孙喜干 张立新 张宝生 吴军业 周玉兰(女) 赵正华 徐贤俊

浙江省

李 宏 吴锡荣 廖叶南

安徽省

王汤药(女) 方保智 吕玉宝 朱治国 吴公平 杜立东周先凤(女) 赵纯清 袁加宏 程新华

福建省

王亚能(女) 王钟农 郑阿奇 彭金銮 赖和娣(女)

蔡龙凯

江西省

史春生 叶益忠 张全茂 李 智 涂文中 黄会平

彭元保 颜求明

山东省

马春天 纪小华 张仁中 李曰进 张学营 邢祥申

杨万东 房立友 明恒富 杨洪斌 杨瑞国 赵庆朴

郑廷华 徐绍辉(女) 黄志成 韩建替

河南省

王天柱 王守文 王宏林 王信忠 王建学 卢记党

吴仲仁 轩德前 罗永芳 周太平 周银山 周书文

秦红恩 桑银昌 梁奇广 魏国胜

湖北省

王麒鸣 邢芝兰(女) 张成高 吴振云 侯作清 徐良红 黄碧清 雷有智 熊桥(土家)

湖南省

王国欣 宁顺好 左炳炎 刘礼文 向永专(苗) 李孟德 游罗保 黎双英(女)(土家)

广东省

许炳镜 张裕昌 张福亮 周伟诺  陈和寿 梁柏基

魏茂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王彬希 陈 泳 陆彩珍(女)(壮) 黄积群(壮)

覃文武(壮) 覃锦荣 熊智权(壮)

海南省

王智学 张 雄(黎)

重庆市

周月华(女) 梁长合 谢代明(土家) 廖 清

四川省

王远德 王德康 邓道敏 朱虹运(羌) 张立本

肖同忠(羌) 吴泽惠(女) 张树贵 岳万财 陈昌元

侯方杰 赵成亮 郝全勇 寇加财 曾维国

贵州省

李再敏(女) 张著坤(土家) 杨 针(苗) 梅桂芳

谢宇梅(女)(白)

云南省

王赛春 李自文(彝) 李向东 周兰芬(女) 杨永寿(白) 罗时银 周贵勇

西藏自治区

扎 拉(藏) 阿旺群培(藏)

陕西省

刘海燕(女) 刘建辉 李纪海 巫春秋 张新鱼 杨子江 赵兴辉

甘肃省

王文桂 王克珠 刘金凤(女) 温吉存

青海省

甘春旭(土) 谢 日(藏)

宁夏回族自治区

纳维林(回) 张耀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孙芳红(女) 哈瓦汗·依克木(女)(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驳克乃·开肯(哈萨克)

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单

(省内按姓氏笔画排序)

北京市

吕永梅(女) 刘瑞忠

天津市

刘宝玉秦永立

河北省

毛翠芳(女) 王二军王建永王保华 白淑卿(回)

刘贵芳(女) 孙 春 许午生 张树国张洪生张新风李金龙苏永生陈瑞民 郭光平 程明远

山西省

王双有 王绵芳(女) 白二拖刘文胜郭玉芳(女)

崔文娟(女) 韩登山

内蒙古自治区

王文玉陈万林 阿日斯楞(蒙古) 郭俊士

辽宁省

刘财民(女)孙永清杨福昌 林桂芹(女)

苗莉娜(女)(满) 梁春荣

吉林省

闫庆发 贺永喜 韩勇男(朝鲜)

黑龙江省

王天秀 付长有 李敬贵 袁永军高彦彬

上海市

周 良 夏玉琴(女)

江苏省

王海伦刘 明 刘菊明 余元高 吴英才 杨粉林

孟召华 高长见 曹 荣

浙江省

马孝炳 茹仲明 廖其贵

安徽省

朱克友 佘月长李星华金茂举 胡土金 徐六明

秦少玲(女) 钱 彪 黄基保 程龙坤

福建省

王才器 王斯义 叶林球张月红(女) 周步芳周国生廖正花(女)

江西省

邓志晖 江德金 肖桃生 肖敦木 欧阳永泽 胡红生 熊永林 熊礼英(女)

山东省

王正茂 王爱泉 王情义 王道凯王增贵刘培场

吴文林 吴增玉 李凤忠 苏庆法 苏汝营 姚元金

赵众和 唐友泉 秦建红(女) 焦安好

河南省

丁银霞(女) 王竹梅(女) 王松然王树立付汝平(回)田伟埙 田运动 任群榜 刘新有 李海亮 陈克坤

陈洪召 范二邦赵焕臣秦文志 彭邦峰

湖北省

尹 青 王万根 冯 贇 李克权 姚红广 唐秉杰(女) 贾锦和 望虎山

湖南省

向开敏(女)(苗) 欧光明 郑小恒 胡翼吾 贺九秀(女)彭继焕(土家) 曾玉萍(女) 谢干春

广东省

伍绍时吴北平李 杨 李盛福 周华才 黄志勤(女) 黄燕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王庆华李电芳 杨灿刚(侗) 饶振文 宾学科

黄日雷(壮) 黄济均(女) 曾斌祥

海南省

王宜广王金萍(女)(黎)

重庆市

文联超 刘兴平张建平沈进美(女) 罗顺军

四川省

邓德忠 刘吉志 多 登(藏) 余德轩 李泽全胡明忠贺长林 钟秀平 钟锦林 钱忠贵 梁 蓉(女)黄文明廖炳春 燕兴顺

贵州省

王福彪 田 云 刘绍凯 杨 松 武毕学

云南省

王明留(回) 张兴辉(女)(彝)李秀芝(女)(哈尼) 苏侯深(彝) 谷兴传 陶 莉(女)(傣) 鄢茂云

西藏自治区

次仁顿珠(藏) 琼 达(藏)

陕西省

王战锋 车养晖 史怀清 罗 鸿 倪金堂 徐孔清

聂 彤

甘肃省

马云兰(女)(回) 张开林 董晓玲(女) 蔺玺珍

青海省

扎西文毛(女)(藏)张秀英(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

张白龙(回) 杨永玲(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巴尔·加马力(维)李志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李国隆

2010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单

(省内按姓氏笔画排序)

北京市

王少明 傅振生

天津市

史广泽 李孝贵

河北省

马秀谦 王旭东王 俊 王建国 代旭辉 尼树明刘海青 单继入 周松勃 周洪超 侯英杰郝军平徐佩莲(女) 贾计永 常保成

山西省

王业江 王明亮李爱山 宋玉红(女) 杨新民 张大星  梁长久

内蒙古自治区

乌仁毕力格(女)(蒙古) 刘志明 岳永明

辽宁省

于春福 王绍义(满) 付朝辉 宫明贵 郭贯华(满)

吉林省

吴景新 宋文玉陈 雷

黑龙江省

马清江 张兆海陈观亮 赵凤玉(女) 樊春龙

上海市

张洪祥 周忠良

江苏省

孙贤根 纪凤银吴建宏 张冬扣 李桂华 杨怡林(女)  陈 思 陈华头 周章怀(女) 范仲道曹献德

浙江省

杨永根 倪必华谢亚飞(女)

安徽省

方向明 左小文刘仁海 尚 军 胡继连 奚正文徐寿武 殷美霞(女) 戚建超 黄明文储昭云

福建省

方余春 叶碧霞(女) 刘 剑 苏一雄 苏双喜 骆国财  黄敬梁

江西省

王水平 刘祥述张 华 张利平 李莉君 肖建文邵强元 郭小平 黄礼龙

山东省

王玉军 台月初孙 红(女) 闫圣雷 张化胜 张汉平李广友 李福勇 周英民 林清禹徐衍全 晋登岷崔建军 曹玉明 隋玉涛 颜廷河

河南省

马占舟 王保贞王新庄 史新瑞 石永平 何传义 张完成 李灿然 杨成林 陈 春 尚西岳胡克勤 赵玉伦 郭美志 高德臣 韩维超

湖北省

王云东 邓恒芳付火权 吉秀来 陈慧艳(女) 赵世强  彭文涛 舒化钊

湖南省

龙仁元 刘 军张德志 杨新朋 陈顺山 钟生龙(苗)  唐超群 黄厚望

广东省

李志坚 李增生邱桥成 陈 喜 陈文卫 袁锦藩蒋兴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方华晖(壮) 朱胜昌 张伯松 李世忠 周建新赵光升(壮) 黄永寿(壮)

海南省

崔道川 黄良丰

重庆市

文 明 冯 彬余国庆(女) 杨 辉(土家) 谭光喜

四川省

于明国 邓伦彬龙 刚 乔桂林 刘天柱 李海军李德斌 杨 勇 杨维斌 陈建平 周国才林上芬(女)赵忠全 赵崇阳

贵州省

刘大宗 余 宾张艳萍(女)(土家) 罗仁波(布依)罗孝华

云南省

马建凡 卢学荣(彝) 李丽红(女) 李宏春李选英(女)(壮) 强巴(藏) 潘卫国(苗)

西藏自治区

措 姆(女)(藏) 普布扎西(藏)

陕西省

王崇斌 纪道群张阳宜 张崇忠 周世刚 洪文革赵同庆

甘肃省

旦正草(女)(藏) 孟少刚 赵培莲(女) 麻丙义(回)

青海省

陈生祥 拉合才郎(藏)宁夏回族自治区马玉花(女)(回) 余进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吾尔买提汗·吾不力(女)(维) 夏麦依(哈萨克)

伊犁 居马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刘宏琳(女)

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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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

1948年,尤金·史密斯被《生活》杂志派往科罗拉多州的克瑞米林拍一个工作中的医生。

夫卡

《乡村医生》是卡夫卡的短篇名作,如果说“孤独”是打开甲虫格里高尔房间的钥匙的的话,那么“自救”则是窥视乡村医生心灵的探测镜。

国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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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介绍

【名称】《乡村医生》【作者】王玉珏

【类别】中国画

【年代】1963年

【时代】近代

【材质】】纸本 设色

【文物现状】中国美术馆

【规格】纵84.5厘米,横63厘米

作品欣赏

此作为玉珏在广州美术学院读书时创作的,画家以传统的工笔画法描绘了一位山村青年女医生在灯下搓棉棒的情节,马灯、药箱、瓶瓶罐罐。种种道具都作了细致的描绘,画家还有意识地画出姑娘胸前的共青团徽,以表明她先进青年的身份。画面马灯有一圈光亮,给人深夜灯下工作的感觉,以示山村医生的敬业精神。作品中女医生专注认真的表情和灵巧的双手是画家刻画的重点,而衣服处理简洁大方,体现了职业的特点,右上角草帽旁伸出一支山茶花,揭示了女医生热爱生活,有着勃勃生气的精神气质。

影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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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数字电影《守护》《乡医》在武汉开机。这两部电影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与乡村医疗,预计今年7月底完成拍摄,将免费在湖北农村数字影院放映。

《守护》根据湖北作家王汉青的长篇报告文学《火炬,在山乡燃烧》改编,是一部反映当前农村教育问题,关心农村留守儿童,讴歌新时代师德楷模的电影。《乡医》则反映了农村医疗现状和热点,塑造了农村基层卫生院院长和青年女医生王晶扎根农村,奋力改变农村缺医少药,倾心为农民治病的典型人物。

《守护》《乡医》由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作协、武汉楚天寒青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拍摄,总投资近200万元。

据悉,两部影片均由谢文礼出任艺术总监,钱五一执导。知名表演艺术家、国家话剧院院长赵有亮在《守护》中出演男主角郑子明。《乡医》的男女主角分别由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教授王鑫和解放军战友文工团演员宋笠娜扮演。

动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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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职员表

乡村医生 カフカ 田舎医者(2007)导演:山村浩二

主演:茂山千作/茂山茂/茂山童司

类型:短片

制片国家/地区: 日本

语言: 日语

上映日期:2007-11-17

又名: 卡夫卡 乡村医生 / A Country DoCTor / Kafka - Inaka isha

IMDb链接:tt1118665

剧情简介

暴风雪之夜,乡村医生(茂山千作 配音)必须冒雪去十英里外的村庄给一个重病患者看病,但是他的马死了。漫天大雪,无法前行。医生美丽的女仆罗莎(金原ひとみ 配音)四处借马,却无人应答。这时一个陌生的男人(茂山七五三 配音)答应借马给他,而交换条件竟是罗莎。医生无暇他顾,匆忙赶到病患家中,发现只是虚惊一场,而这家人的态度则让医生心中发起翻天覆地的变化。  本片根据弗兰茨·卡夫卡著名的短篇小说改编,并荣获2008年广岛电影节大奖和2008年每日电影大藤信郎奖。为医生担任配音的是有国宝之称的狂言师茂山千作。

影片评价

卡夫卡同名作品动画版。

故事的主角是和卡夫卡一般处于尴尬地位的乡村医生。

一次“鸿门宴式”的雪中出诊的典型实例中,

医生的大段的矛盾焦虑的内心独白,残酷而讽刺的状况

无情地触碰到知识分子孤独而无助的痛楚。

作者给乡村医生留下了能医不自医的悲剧结局

警示那些剩男宅男们不要脱离世俗,终日以女仆和案例为伴。

配音采用了狂言的表演形式,并请来了世代相传的大蔵流的茂山一家演出。

短片画面使用了大量鱼眼式的透视特写和拉伸变形,

两种滑稽造作的艺术风格组合,

再次得出了山村古今结合的独特创作手段。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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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对于乡村医生的发展很具有中国特色。他们长期在广大农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也越来越引人关注,更加关注自己今后的健康和发展。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以后,为了能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就必须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做出完善。解除乡村医生的一些考虑,让这些乡村医生更热情,更主动的的去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更有力的推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落实。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明确由各省(市)结合当地乡村医生收入情况、职工养老保障平均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和保障标准,与此同时,也应该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的标准。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国家和有关的部门也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问题,多次的进行解决,由于某些情况,暂时没能完全落实。暂时只能与普通农民同等对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省(市)自行出台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大多数也是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起始,为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问题,建议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依托,将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身份管理,统一调配,并享受同等待遇及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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