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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 编辑
早在古希腊与罗马时期,就有隐含选择权概念的使用权的运用。在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的交易中,选择权再度被广泛地使用,但随着郁金香市场的萎缩, 选择权市场也宣告破灭。
十八、十九世纪时,欧美相继出现比较有组织的选择权交易,然而交易标的物仍然以农产品为主。在20世纪初期,选择权的交易被视为赌博性很高的交易行为。直到1934年,美国证管会(SEC)在证券法实施之后,才将选择权的交易纳入管理。同时,一些经纪商也组织一个协会(Putand Call Broker sand Dealers As sociation)。在此一协会的运作下,选择权交易具备店头市场(Over The Counter)的报价与交易网络。
自1973年以来,选择权市场以相当快的速度在成长;不但各期货交易所陆续推出各种交易标的物的选择权交易,而且各国也纷纷建立选择权的交易市场。
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有关外汇选择权的理论才逐渐发展成型。外汇选择权的理论发展之所以比较晚的原因在于,有关处理两种货币间的利率问题,到70年代末期才获得解决。就所有的金融商品选择权而言,外汇选择权的“参数”构成是最复杂的。大部分选择权的“参数”不包含利率及股利的部分,而股票选择权只包含股利的部分而已;然而外汇选择权的参数却包含两种货币的利率,其复杂的程度不难想象。
就外汇选择权的市场而言,选择权可分成两种:第一种是期货交易所的外汇期货选择权市场,其所交易的选择权是以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外汇期货(Currency Futures)为本体,而所衍生出的选择权。其契约规格、波动幅度、交易与交割方式、保证金的计算与清算均由交易所作规定。此外汇期货选择权的交易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第二种是现货外汇选择权,现货外汇选择权的交易就如同外汇现货交易一般,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金额、期间、价格等契约内容,只要买卖双方同意交易的内容即可。一般而言,现货外汇选择权的交易是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并未透过任何的中介机构,因此以店头市场(Over The Counter?OTC)称之。
选择权(Option),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要履约的权利。买进选择权的人,看的是所买进的这个权利在到期时或到期前,是否可以经由履约(Exercise)而产生收益。我们用一个浅显的例子来解说这句话的意思。
今天假设有某甲,经过审慎的分析,判定在今后的三年内,广州市某地段的房地价格将有大幅上涨的空间,不论某甲的目的是置产抑或投资理财,他决定要抓住这个获利的机会。因此,某甲可以向该地段的开发商签订一个预售房屋合约,在支付签约金、订金、工程款后,依该预售契约取得在未来房屋完工后,以现在就预先敲定的价格,买进这栋房子。这个预售契约,其实就是一种非常单纯的选择权契约。
在这个预售房屋的契约中,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就预先敲定未来某个时点(到期日或交割结算日)交屋时某甲应支付的金数额(履约价)。该契约的标的物,就是某甲指定的某层楼、某单位的房产。而某甲所支付的订金、签约金、工程款等等费用,等于某甲买进这个选择权所付出的权利金。(注:到期日、履约价、标的物、权利金等名词,均是选择权中的重要术语。)
选择权最大的好处,在于买进选择权的一方,在付出权利金后,取得履约与否的权利,却毋须负担履约与否的义务。就像在上面所叙述的例子中,某甲买了一个在未来以特定价格,买进他所指定房屋的权利。若是在房屋完工交屋前,该地的房地产价格果然上扬,某甲自然乐意履约,以当初议定的较低房价买进那栋房屋。但若不幸在该屋完工前,该地段的房地产价格下跌,某甲可以选择放弃买这个房屋的权利,建筑商也无法要求某甲一定要履约。这就是因为某甲所买进的是一个“权利”,而非“义务”。当然,某甲若决定不履约,当初所付出的权利金(订金、签约金、工程款等)就必须同时放弃。所以某甲在是否签订这个预售房屋合约,或完工到期时履约与不履约的决策过程中,一定也会将权利金费用考虑在内。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过程,某甲以有限的风险(损失权利金),换得了一个拥有无限获利空间(房价上涨)的机会。
交易过程结束后,需要支付交易标的物的一方可以选择实际支付交易标的物,也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履行交割手续。
在商品期货业也称此为“现金交割”。比如过去的海南商品交易所咖啡交易,就允许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
例如某客户卖出咖啡100手,卖出价格为2000元,到最后交易日结束时收盘价为2500元,现货价为2600元。且这个客户并没有可供交割的仓单,那么他可以向买方支付差价100元而免除实物交割手续(即使他有仓单也可以如此操作),这样的过程就称为“现金交割”。
在证券市场也有类似地操作,这类允许以现金支付替代实物支付的方式就称为现金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