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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编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编号 | 新污染物名称 | CAS号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
一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 例如:1763-23-1307-35-72795-39-329457-72-529081-56-970225-14-856773-42-3251099-16-8 | 1.禁止生产。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3.将PFOS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进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二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3.将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三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四 | 短链氯化石蜡2 | 例如: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 |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5)户外装饰灯管;(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剂;(8)金属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10)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五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六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131-52-227735-64-43772-94-91825-21-4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七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10606-46-9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3(PFHxS类) | —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九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1.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十 | 二氯甲烷 | 75-09-2 |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
十一 | 三氯甲烷 | 67-66-3 | 1.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十二 | 壬基酚 | 25154-52-384852-15-3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 |
十三 | — | 1.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2.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 ||
十四 | 已淘汰类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3194-55-6134237-50-6134237-51-7134237-52-8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氯丹 | 57-74-9 | |||
灭蚁灵 | 2385-85-5 | |||
六氯苯 | 118-74-1 | |||
滴滴涕 | 50-29-3 | |||
α-六氯环己烷 | 319-84-6 | |||
β-六氯环己烷 | 319-85-7 | |||
林丹 | 58-89-9 | |||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 115-29-7959-98-833213-65-91031-07-8 | |||
多氯联苯 | - |
注:1.PFOA类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iii) 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3.PFHxS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4.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清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加强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新污染物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在部署“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时,明确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予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要求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清单》。《清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发布《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理“治什么、怎么治”,是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的主要抓手,防控突出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清单》的主要内容。
答:《清单》由正文和附表组成。
正文包括六个部分:一是编制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二是编制原则。按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三是管控要求。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四是部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五是动态调整。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六是生效日期。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清单》的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附表中包括四类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名称、对应的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号)及其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问:《清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清单》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与保护;坚持系统观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在《清单》编制过程中,一是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大且在我国环境风险已经显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国际环境公约管控的新污染物,精准识别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二是深入分析每个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分类治理,科学制定“一品一策”的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强化对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三是在《清单》有关措施的落实方面,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问:《清单》规定了哪些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答:《清单》主要包括四类14种类新污染物:
编号1—9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等特征,一旦进入环境不易降解,即使是极低浓度也可能造成较大的环境风险。综合考虑履约要求,对这类新污染物主要采取以源头禁止或者限制为主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经综合评估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基本情况,分析对生产企业及其下游产业链的影响,对部分现有使用用途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保留了过渡期,给企业完全替代和管理部门提升监管能力留出时间。
编号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这两类新污染物在我国产量和用量均较大,用途广泛。尽管相关管理部门已采取了一些用途和排放管控措施,但环境风险依然存在,主要聚焦在生产使用企业的点源排放,以及相关产品在消费过程的环境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针对主要环境风险点,采取包括用途限制、产品中含量限制、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预警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涵盖主要环境风险环节,突出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防控。
编号12是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在我国,壬基酚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少部分用作农药助剂等。主要环境风险聚焦在生产使用企业的点源排放,以及相关产品在使用过程的环境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结合我国现行管理规定,采取三项管控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二是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三是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编号13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抗生素的环境危害主要表现在产生的耐药基因通过环境在菌群间转移所引发的细菌耐药问题。主要环境风险聚焦在过量和不规范使用导致的环境排放。采取三项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一是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抗菌药物销售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减少过量和不规范使用产生的环境排放;二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废鉴别标准,对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实施环境管理;三是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的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是继续严格落实现行的源头禁止、固废环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问:如何有效推进《清单》的实施?
答: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扎实推动《清单》落地见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让管理部门掌握好管理要求,让企业充分了解合规要求,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共同推进《清单》的各项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落地落细;三是研究将《清单》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压实地方责任。
《清单》的实施,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什么、怎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