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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编辑
职能活动
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公共服务事项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是相关部门必须有效履行的义务。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
中文名:公共服务
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
狭义: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
强调:政府的服务性
所有涉及到国家管理的行为与活动都在公共管理的涵盖之内。公共服务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但公共服务管理与公共行政管理是不同的,是两种不同性质与形式的公共管理。例如,对公办教育或公立学校的管理属于公共服务管理,但政府对教育的执法与行政管理则属于公共行政管理。
● 公共服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这四项职能都是国家应承担的,都属于由公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广义上,可以将公职人员使用公共权力与资源所从事的各项工作都看作是公共服务。当国家是建立在普遍的公民主权基础之上的时候,国家具有公共性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全体公民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国家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国家体系中的所有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人们的工作都是在提供公共服务。
在中国,这意味着在人大、法院、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等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在从事公共服务。但是,对公共服务的概念只有作狭义、具体和明确的界定才能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具有实质性意义,即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有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并且可与政府或国家的其他职能相区分。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只是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相并列的国家的又一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