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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死因 编辑
合并死因
联合死因是指2个以上的致人死亡的原因。暴力性致死一般有两种互相联合的死因:(1)暴力与非暴力因素联合。如外伤与冠心病、刺伤与肺炎等。(2)两个或更多的暴力因素的联合。如电流与坠落、中毒与勘颈、砍伤等。
中文名:联合死因
外文名:combinedcauseofdeath
定义:2个以上的致人死亡的原因
别名:合并死因
由于均属自然性疾病所致死亡,一般多无法律问题。但是,伤与病,或者伤与伤联合致死,由于涉及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能引起争议,此时涉及死因竞争的问题。一般说来,在联合死因中只有一种死因起了主要作用,我们称其为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而其他原因称为次要死因(seconDAry cause of death)。不能明确分出主次死因的情况不能说没有,但少见。
可区分下列几种情况: 性质和程度相同的几个损伤,单独发生时可不致死,但彼此联合便构成死因。例如,数个中等大小的动脉,如尺、桡、腓动脉都被切断,从每个创口中都流出大量血液,这些出血合在一起引起失血而死亡。但单独一根血管破裂出血,短时间内可不至于死亡。
受到一个可致命的损伤后,在弥留之际又受到另一致命伤而死亡。如被殴打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脑挫伤,倒在公路上。因在夜间,又被飞驰而来的汽车辗压,不久死亡。
在同一死亡案例中,还可有数种暴力同时作用,其中每种暴力因素都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和机制使人遭受致命性的损害。例如:烧死者,既有火焰、高温引起的高温损伤(烧伤),又有环境中氧不足所致窒息以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吸入所致中毒,还可因房屋倒塌所致砸伤等。因此把这些死因联合成一个烧死,来表示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