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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死因 编辑
法医学术语
直接死因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它常是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如果主要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则此死因既是主要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如果主要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是因它引起的直接致命的继发病理后果或并发症致死,则继发病理后果或并发症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大出血、各类休克、各种栓塞、中毒、继发性窒息、自身有毒产物吸收引起中毒、脑疝、严重的心率失常、全身衰竭、迷走神经抑制等。例如颈部刺伤时,颈动静脉割断大量出血,很短时间内死亡者,颈部刺伤是主要死因,而出血是直接死因。主要死因和直接死因不是主次关系,而是因果关系,主要死因是直接死因的原因。
法医常见的作为直接死因的损伤和疾病的并发症有:
许多暴力性外伤或自然疾病因合并致命性出血而死亡,如血管外伤当时并未死亡,因继发外伤性动脉瘤破裂突发致命性出血而致死;空洞型肺结核合并致命性肺出血(咯血)死亡。栓塞:长骨骨折或软组织挫碎并未致死,但合并脂肪栓塞可以致死而构成直接死因;颈静脉外伤并未致死,如合并空气栓塞便可构成直接死因。肢体软组织挫伤并未致死,如合并静脉血栓形成,血栓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则肺动脉栓塞构成直接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