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编辑

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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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九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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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一条鞭法

开始:嘉靖十年(1530)

性质:赋税及徭役制度

实施时间:万历九年(1581)

重要人物:张璁、张居正、庞尚鹏

首倡者:桂萼

实行成效:国库充足,国显著增强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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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消极意义

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绅地主斗争的性质。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

南橘北枳

一条鞭法是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结果,其自身带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将地域性色彩强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变地推行全国其他地区,必然因地域环境差别、经济发展平不同、地方官员维护本地区及本阶层利益而进行阻挠因素引发矛盾,而这种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额外增派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并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当地政府在一条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赋税,扰民非常厉害。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

火耗问题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熔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实际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每两达二至三钱,有时甚至更多。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

银贵谷贱

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在交税的时候会将谷物等产出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

事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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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唐鹤征:条编主田为算,……江南地土沃饶,以田为富,故赋役一出于田,赋重而役轻,以轻丽重,且捐妄费,安得不利?齐鲁土瘠而少产,其富在末,故赋主田而役主户,赋轻而役重,以轻带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

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法,……是银力两差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后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杂役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经济史学家、明清史学家梁方仲:阐述了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意义。他指出从古代的田赋制度到现代的田赋制度,是一种结构上的转变,而一条鞭法就是这个结构性转变之一大枢纽。

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黄冕堂:一条鞭法不仅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税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赋、徭役、土贡方物乃至一切杂派在内的一种新税章。

余用:一条鞭法的实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实行差役货币化以后,就为封建国家打开了一条任所欲为地‘加派'银两的道路,税款不断增加,因而给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美国历史学家黄仁宇:一条鞭法的失败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应役。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供应部门。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征管但是并未简化税务结构,虽然纳税人可以按易知由单上总的税额缴纳税银,但在地方政府的账目上,所有税目却一一保留、无法化简,官方文移更为复杂。但根本的原因是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与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推行法律。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通过加收,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重要原因。

《续文献通考》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续文献通考》卷15)

内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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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条鞭法”的内容也有争议。有不少的人认为,“一条鞭法”是初步地实行了部分的“摊丁入亩”,或者说是实行了不完全的“摊丁入亩”,即将一部分丁役银(按人丁征的徭役,也称人头税)分摊到田亩里(土地税中)。如南开大学历史系编的《中国古代史》下册讲:“一条鞭法”实行后,“役银不再象过去按照户、丁来出,而按照丁数和田粮来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丁和粮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实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辅,采取丁六粮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粮为主,以丁力为辅,田粮多者役银多,丁居四分之一而粮居四分之三”。朱绍侯主编的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国古代史》也援用了这一观点,认为“一条鞭法”是“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现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也有的人是把“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合为一体,当作同一制度来看待。如作为高等财经院校教材的《中国财政简史》称:明神宗时,朝廷通令全国实行了一项新税制—条鞭法,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交纳,简化手续”。孙斓刚等编著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科书《中国财政史》也是这样阐述的。

对于一条鞭法研究最全面的梁方仲指出,因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一条鞭法在各地的施行情况也不一样,但是大都具备了以下趋势:一、赋、役合并;二、里甲的十年一轮今改为每年编派一役;三、赋役征收解运事宜由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四、赋役各项普遍用银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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