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 编辑

法律术语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的亲属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我国法律对于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基本信息

编辑

中文名:直系亲属

外文名:immediatefamily

含义: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

分类: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法律规定

编辑

(一)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属的种类

编辑

大陆法系对亲属的界定主要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模式。二分法将亲属分为血亲和

姻亲。三分法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也有少国家和地区(如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

区)采用了四分法的模式,将亲属的法律渊源归纳为结婚、血亲关系、姻亲关系和收养。

我国采用三分法,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互为配偶的亲属。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

地位,也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

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

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兄弟姐

妹)还是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2、法律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

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设定的,因此又被称为“法定血

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确认的法律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二

是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

(三)姻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儿媳与

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据姻亲间联系

的环节,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L媳)、女

儿的丈夫(女婿)是自己的直系血亲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嫂子或弟妹)、姐妹的丈夫

(姐夫或妹夫)是自己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妻子的父母(岳父母)

是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妻子的兄弟姐妹、丈夫的兄弟姐妹是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丈夫或妻子。如,民间称

兄弟的妻子之间为“灿嫂”,称姐妹的丈夫之间为“连襟”。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配偶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如,民间夫妻双方间的父母互称为“亲家”。

近亲属

编辑

近亲属的范围,是法律在对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内所规定的特定的范围。关于近亲属范围的限定,一般有以下两种法例:第一种是总体概括性限定法,即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

体上作概括性规定,然后根据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远近,再规定其法律效。另一种是个

别适用性限定法,即法律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亲属的法律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国采用的是个别适用性限定法,即以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近亲属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禁止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结婚;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扶养义务等。在《民法典》之总则编中,近亲属

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依法针对失

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在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

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在诉讼法领域,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刑事诉讼中,审

判人员是涉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

家庭成员

编辑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民法典》

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确定为家庭成员。并非所有的亲属都是家庭

成员,如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与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之间虽然是旁系血亲,但在

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彼此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他们彼此不是家庭

成员。家庭成员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因此,家庭成员一般具

有亲属关系,而有亲属关系的并不一定都属于家庭成员。

相关词条

编辑

亲属;近亲属

上一篇 祖孙

下一篇 耽美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