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区 编辑

自由旅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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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区(英语:Schengen Area)是指履行1985年在卢森堡申根镇签署的《申根协议》的26个欧洲国家所组成的区域。对于国际旅行者而言,这一区域非常像一个单独的国家,在该区域内的各个国家之间几乎不存在边境管制,可以自由出入。共有27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和克罗地亚。申根区包含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这四个非欧盟国家和摩纳哥、圣马诺和梵蒂冈这三个欧盟微型国家,虽然有非欧盟国家的存在,但1999年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使《申根既有规范》正式成为了欧盟法律的一部分。除了爱尔兰英国外,其余的欧盟国家均被要求履行《申根既有规范》,但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塞浦路斯尚未履行该协议。申根区已包含超过4亿的人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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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申根区

外文名:SchengenArea

性质:自由旅行区域

成立时间:1995年

成员:27个

面积:4312099km²

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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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协议与其执行协定已经纳入欧盟法律中,并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发布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后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对其进行修订。

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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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区相关规定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需使用申根信息系统分享包括人员、丢失或被窃证件、车辆情报信息,这也意味着潜在的问题人员不能通过移居至另一申根国而“消失”。

《申根协议》与其《执行协定》都对警务合作与司法合作给出很高的重视,并做出具体安排。

行政协助

《关于执行申根协定的协定》(Convention implementing the Schengen Agreement,以下简称《执行协定》)第39条规定,申根成员国警察局需根据相关国际法,在有关权力范围内向其他各国警务机构提供协助以打击犯罪。他们可通过中央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或在经济情况下直接进行联系。申根规定授权成员国国家主管部门在其边境区域中开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针对一些需要或限制别国警方人员入境的活动,可能会存在特殊规定。

跨境监视

《执行协定》第40条规定,甲国警方可以跨越边境进入乙国以便继续监视嫌疑犯,但需要提前获得该国相关部门的许可,许可申请需尽快得到答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不得到该国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跨境监视,但必须在其领土上的监视活动结束前通知该国相关部门。若该国提出终止请求,或者是在5小时内没有给予许可,那么相关跨境监视活动必须终止。跨境监视的警方需遵循乙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出示其警方身份证件以及持械的相关许可。警方不能在乙国领土上私自阻止或逮捕监视对象,或者在阻止或逮捕后通知该国相关部门。同时《执行协定》还要求乙国政府部门对执行跨境监视的警方人员给予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必要协助。

紧追权

《执行协定》第41条规定,如果不能在入境之前提前通知所入境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是不能及时与该国部门取得联系,那么甲国警方可以跨越过境进入乙国追捕其抓捕对象。申根国家可以自己制定有关执行跨境追捕的相关规定,例如对跨境时常或行动范围作出规定。乙国需要对追捕对象进行盘问以建立起个人信息档案,或者根据甲国的请求对其实施抓捕。紧追权仅适用于陆地边界,且进行紧追的警方需穿着制服或乘坐带有警方标志的交通工具,并仅可以以自卫为目的使用武器。在行动结束后,甲国需向乙国通报相关抓捕活动成果。

责任和权利

《执行协定》第42条规定,在乙国执行公务的甲国警方如果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那么将按照乙国的同等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同时第43条规定,如果甲国警方在乙国从事非法活动,那么甲国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双边协约

《执行协定》第39条允许申根国家在边境地区的警务合作中制定双边协约,合作方式包括共享警用无线电频率、警察管制中和边境地区的追查部队等。《普鲁姆条约》(Prüm Convention)的签约国还可以向其他欧盟成员国的警察授予特设的治安保卫权。

法律援助

申根成员国需要对其他各成员国针对各类犯罪案件提供刑事司法援助,包括除《执行协定》第50条所提到的情节较轻的犯罪类型以外的税务以及其他经济犯罪。各申根成员国可以为其它成员国提供法庭文件,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应文档的翻译件。申根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援助可以直接通过司法机构进行,而无需通过外交途径。

《执行协定》第54到58条还规定,不会因同一罪行而使犯罪嫌疑人在申根区成员国接受两次以上的判决(“一事不再理”原则)。

毒品相关

执行协定规定,所有申根成员国都有义务阻止毒品非法交易,同时还要对包含毒品成分的处方药物提供保护。成员国需没收毒品或受管制物质非法交易所得,但个人可以以医疗为由携带并运输受管制物质进入其它申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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