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治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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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治疗(symptomatic treatment)是指用药的目的在于改善症状称为对症治疗,或称治标。对症治疗虽然不能根除病因,但是在诊断未明或病因暂时未明时无法根治的疾病却是必不可少的。在临床上,某些重危急症如休克惊厥衰竭、高热、剧痛时,对症治疗可能比对因治疗更为迫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对因治疗和对症治疗同时进行。

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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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治疗是指用药物改善疾病症状,但不能消除病因,也称治标。

二、关于对症治疗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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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典籍

黄帝内经》虽然没有对症治疗一词,但并没有回避对症治疗的应用。《素问·标本病传论》和《灵枢·病本》论述的治疗原则中,既有“先热而后生病者治其本”“先病而后泄者治其本”“治其本”治则,同时也列出了“先热而后生中满者治其标”“先病而后中满者治其标”“小大不利治其标”的“治标”原则。“治其标”的实质就是例举“中满”和“小大不利”这3个症状的对症治疗。《珍珠囊补遗药性赋》进一步阐释:“若有中满,无问标本,先治其中满,谓其急也;若中满后有大小便不利,亦无问标本,先治疗大小便,次治中满,谓其尤急也。”

在《神农本草经》中,如车前子“止痛,利道小便”、茯苓“止口焦舌干,利小便”、泽漆“主治皮肤热,大腹水气,四肢面目浮肿”等对症治疗的论述比比皆是。

伤寒论》318条四逆散的方后注有:“咳者,加五味子、干各五分;悸者加桂枝五分;小便不利者加茯苓;腹中痛者加附子一枚。”《金匮要略·痉湿暍病脉证治》防己黄芪汤条下有:“喘者,加麻黄半两;中不和者,加芍药三分;气上冲者加桂枝三分;下有陈寒者,加细辛三分。”以上内容说明,医圣也没有回避对症治疗。仝小林指出:“张仲景这种对症治疗、急则治标的思想,实际上与现代急症治疗学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现代临床中,对症治疗也是临床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金匮钩玄》中有言:“诸喘不止者,用劫药一二贴则止之,劫药之后因痰治痰,因火治火。”更可谓是关于对症治疗的精辟示例。

2.临床实践

临床上,无论中医证候或中医、西医的病名,对于患者而言,都是医生的主观思维对疾病现象进行区分的“符号”,患者最大的愿望和要求,是想尽一切办法尽快解除自身的痛苦症状。患者的症状,有些不一定是主诉,不一定是疾病或证候确定的主要依据,但却是患者的主要痛苦;有些症状的缓解与否,与疾病的预后甚至没有丝毫关系,但却为患者及其家属的主要诉求;有一部分案例,审不清是何因,诊不明是何病,辨不准是何证,可选择的也仅有缓解症状的对症治疗。如癌症晚期,可能病因清楚、病名确切、证候清晰,我们却无能为力,无论中医或西医,对症治疗当为首选。如发热患者,体温超过39℃会严重影响人体生理功能,立即采取退热措施在所必然。针对“疾病本质”的治疗固然重要,无奈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却难以回避,虽为权宜之法,但必不可少。

3.完善诊治体系

病因、病机、证候、症状,是从不同角度对一种疾病或一个患者的认识和反映,所以才有审因论治、辨病论治、辨证论治、对症治疗四种不同的诊治模式。四者既具有相互关联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四维一体”才是中医学完整的诊治体系。通过审因论治、辨病论治、辨证论治,症状能够迎刃而解不可否认。然而,医学的发展永远没有尽头,很疾病的病因明确,病机不一定明确;证候典型,病因不一定清楚;有些病因、病机、病名皆了然,却来不及应用针对“疾病本质”的措施。如面对急、危、重症患者,及时的回阳救逆、清热、镇痛、抗惊厥等对症治疗,可能比其他诊治模式需要得更迫切。况且,有效的对症治疗,不仅可以解除患者的痛苦,赢得患者的信心;同时使机体处于相对有利的状态,为解除疾病赢取了时间。对症治疗与其他三种治疗模式没有本质的冲突,不是对立的,而是中医诊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完善中医诊治体系不仅不可回避对症治疗,还需要更加深刻地加以认识和深入探索

三、对症治疗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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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治疗主要运用于以下3个方面 :

1.识先兆,防治未病

治未病有助于把握疾病诊治的主动权,节省医疗费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疾病是一个连续性的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是从变到质变的过程。当疾病处于量的积累的萌芽状态时,及时辨识先兆症,并作针对性治疗,常常能使“上工救其萌芽”落到实处。健康亚健康和疾病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连续体。西医重病理变化,重器质性病变,在临床上有许多将会导致不可逆病理改变的征兆,由于达不到相应疾病的诊断标准而常可能被忽略。中医重视能变化,长于功能调节。中医的证具有功能性,证的这一特性,使中医长于在尚未发生明显器质性改变之前,通过对疾病萌芽状态的先兆症进行辨证论治,调整异常功能状态,有效地阻止疾病的发生。如《张氏医通·中风门》记载张石顽以健化痰法,治疗沈某中风先兆,以除类中之虞,并获良效。《续名医类案·中风》记载龚子材治桑某中风先兆,嘱病人每年服药1料,长期坚持,终未发病。

疾病发生以后,审察疾病传变的先兆症,根据疾病基本病机的演变规律,及时进行先证而治,防微杜渐,以安未受邪之地,有助于既病防变。如朱良春指出:“热病用附子,要见微知著,如果出现四肢厥冷、冷汗大出、脉微欲绝、口气冷而后用之,即置患者于姜、附桶中,亦往往不救。”正当病人高热、神昏、烦躁脉数呈一派邪热壅盛之证时,若见舌淡润嫩胖,口渴欲饮,或但饮热汤,或面色苍白,或汗出、四肢欠温,或小便色清,这些先兆症虽从辨证角度尚难辨为阳虚证,然朱良春从热病独特的个性出发,善于通过先兆症发现病、证潜在的变化趋势,认为当及时使用附子于辨证方中,以截断病势,避免亡阳厥脱之变,反对守株待免式地等待阳虚证、亡阳证的显化、典型化后才用温阳药。

2.辨主症,对症治标

一方面,疾病主症的不同与变化,常常提示病机侧重点的转化,治疗的重点与方法也常常随之改变。如冠心病心悸为主症时,常反映心气阴亏虚,心神失养为主要病机,治疗需以养心安神为主。冠心病以胸痛为主症时,常反映痰瘀痹阻心脉,治疗当以豁痰化瘀、通络缓急为主。可见治病要善于抓主症,要重视研究不同主症在同一疾病中产生的机制,使治疗更加有的放矢。还要重视研究每一主症的表现形式、轻重变化及其与疾病病理演变的关系,以提高对疾病的辨治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急症,当急则治标。张仲景临证善于先治标急症,后治主病主证,体现出病证症结合论治的灵活性,对临床正确运用对症治疗颇具指导意义。如黄疸病之病机主要为湿热内蕴,法宜清利湿热,由于证有湿盛、热盛、湿热俱盛之殊,故治有茵陈五苓散、大黄硝石汤、茵陈蒿汤之分。若黄疸误治变哕者,施以小半夏汤,是为呃逆而设;“诸黄,腹痛而呕者,宜柴胡汤”,是为痛、呕而立。二者皆对症治疗。权宜之计,意:芷解决主要矛盾,非治黄疸专方,待呃逆停,痛、呕止,再辨病证而施以方治。重视发现新的特异症状,寻求新的对症治疗方法。有助于增强中医应急处理能力,在急症救治中尤有意义。再者,在辨病辨证基础上,针对疾病主症或重要症状,加用某些特异性较强的药物或方剂,进行必要的对症治疗,“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使症状得到缓解或消除,有利于加强治疗的针对性,减轻病人痛苦,提高疗效。如头痛用川芎头晕天麻牙痛加细辛,鼻塞苍耳子、辛夷等,进行专症专药加减治疗。或加用专症专方,如嘈杂、吞酸加左金丸,痉挛疼痛加芍药甘草汤,经行量多加二至丸等。

根据药理研究,对某些病理改变或指标,加用针对性较强的药物,实际上也多是对症治疗。值得一提的是,参考中药药理用药,必须注重运用中医理论和思维,在辨证论治的指导、配合下使用。《医学源流论·方药离合论》指出:“方之既成,能使药各全其性,亦能使药各失其性......若夫按病用药,药虽切中,而立方无法,谓之有药无方”。若一味按药理堆砌药物,则难以适应病证的具体情况与患者个体差异,且可能虚虚实实,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例如,治疗小儿厌食症,若单纯用“高”的牡蛎等药物组方,其疗效既不如辨证论治复方,也不如西药锌制剂。再如,现代药理学研究证明,地龙有效成分具有平喘、抗过敏及抗凝作用,适用于哮喘的临床各期,但地龙之性味咸寒降泄,单味应用时,若以常规剂量(6~9g),难显平喘定哮之效,若加大剂量,则副反应率亦高。按中医理论结合辨证用药,制成复方使用,则副作用明显降低,疗效显著优于不辨证者,且扩大了适应症,可用于寒喘、热喘或痰喘。若将中药药理作用与其性味功用结合起来,在辨证论治原则指导下选择适当的辨病对症专药不失为有效之举。如川乌、桂枝、寒水石、虎杖忍冬藤、蒲公英均能纠正血沉、抗“O”、黏蛋白这三项指标,治寒湿证可用川乌、桂枝,治湿热证宜用寒水石、虎杖、忍冬藤、蒲公英。此外,由于人与实验动物之间存在差别,对动物有效的中药不一定对人体有效,需在临床实践中不断检验与探索。

3.察兼症,随症加减

在明确疾病基本病机的前提下,辨证论治时,需注意对兼症的识别与治疗,因为兼症虽非矛盾主要方面,但次要矛盾的解决有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况且兼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上升为主要矛盾。对兼症的治疗,除了常规的对症治疗外,常常需要通过辨兼证,加减用药。及时、恰当地处理好兼症,能使治疗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从而为病证结合论治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张仲景在抓住主症基础上,进行辨病、辨证,以确定主治方剂,最后还要对兼症、或然症作随症加减,使治疗更加细致绵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如四逆散证之或然症的病机虽然均以气郁结为主,但反映主证病机已涉及其他脏腑部位,故需兼顾不同病位之病变,作随症加减,如“咳者,加五味子、干姜各五分,并主下利。悸者,加桂枝五分。小便不利者,加茯苓五分......”

对症治疗对于防治未病,增强治疗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具有现实意义,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然而。症状毕竟是疾病的现象,机械地见症治症,不但难以取得良好效果,而且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时甚至贻误病机。同一症对不同病的诊断价值不同,同一症在不同病中的预后、治疗方法与疗效也不同。对于绝大多数症。中医又常缺乏特异性方药,因此对症治疗,必须结合辨病和辨证,在明确疾病诊断与基本病机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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