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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 编辑
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债务(Governmentdebt)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
中文名:政府债务
类别:信用方式
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公告指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预计债务率为86%。
美国公债
政府债务
美国公债最早起源于美国建国初期大陆会议发行的战争公债。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后,把以前的内外债连同未付利息一起,都按票面价值换成了联邦政府长期国债,总金额约为0.75亿美元。此后,由于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在凯恩斯宏观经济思想的影响下,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采取赤字政策刺激经济复苏,大量发行公债弥补财政赤字,再加上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支付了巨额的军费,到1946年,美国公债总额达2694 亿美元。二战后,美国公债除少数年份有所下降以外,从总的来说,其数额是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而且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快。1950年美国公债为2567亿美元,1960年为2900亿美元,1970年为3826亿美元,1980年为9307亿美元。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公债增加更为迅速。50年代年平均增加1.1%,60年代年平均增加4.7%,70年代平均增加14%,而1981-1985年则每年平均以19.28%的速度递增。美国公债已突破了3万亿美元。日本公债
日本公债比美国公债的发展史短得多,它只是30多年来的产物。1965年日本发生了战后第五次经济危机,工矿业生产连续下降,税收减少,财政出现赤字,日本政府不得不第一次发行了少量的公债。至此,日本由实行传统的均衡财政政策转为实行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1966年,日本开始发行国家建设公债。
1972年以前,日本公债的偿还期一般为7年。
1973年后延长为10年。自1974年以来,日本经济受到世界石油危机的冲击,民间资本支出急剧减少。为扩大政府支出,增加社会有效需求,日本政府开始大量发行赤字公债,进入了“财政主导经济时期”。公债利息支出仍然是日本政府财政支出中的主要项目。
2015年4月9日,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政府提出的2015年度财政预算,这一总额为96.3万亿日元的预算成为日本历年额度最高的预算,其中的近四成将依赖政府债务。
据《朝日新闻》报道,刚刚获得通过的2015年财政预算中的54.5万亿日元来自税收,日本企业业绩得以改善使得日本税收创下1991年度以来的新高。与此同时,新增国债的发行额与2014年度相比减少4.4万亿日元。
日本预算赤字将有望实现财政再建的预定目标,即预算赤字相比2010年度减少一半。但是因为政府债务总额持续增长,2015年度末将达到1035万亿日元,与2014年度相比增加26万亿日元。
日本2015年度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相关预算为31.5万亿日元,连续2年超过30万亿。此外,防务预算和公共事业预算自安倍政权上台以来已连续3年增加,而用于冲绳地方发展的支出在减少。
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债券的发展经历了“50年代的发展,60年代的低落,70年代的复苏,80-90年代的兴起”这样一个历史发展阶段。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面临着旧中国遗留的生产凋敝、贸易萎缩、交通阻塞、失业严重、恶性通货膨胀的局面,为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需要和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我国政府先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大约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这一时期我国政府还通过向国外借款筹措资金,外债金额大约为51.62亿元。到了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我国不仅完全否定了利用外资的意义,拒绝接受外援,而且也全盘否定了内债。从1959年到1980长达22年中,我国没有发行过任何内债,并以罕见的速度在1964年提前还清全部外债,1968年全部还清内债,使我国成为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国民经济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财政集中的资金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企业和地方能支配的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城乡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较快,银行资金来源大量增加。这些变化使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的要求,财政开始出现赤字。政府为改变财政困难局面,决定重新向国内外发行政府债券。1993年以前,我国政府发行债券的规模并不很大,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在发债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透支和借款来弥补财政赤字。1994年国家为理顺财政银行关系,根除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的直接联系,正式规定了财政部不得向中央银行透支借款,政府入不敷出的差额只能通过发行公债弥补。从此,发行公债就成为政府弥补财政赤字和还本付息的手段,由此导致公债发行规模的迅速扩大,1994年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发行额为1028.57亿元,2001年公债发行规模已达4483.53亿元。①政府债务已成为影响今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国际上一般认为3%是政府每年财政赤字的“天花板”,2016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无党派界别小组讨论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中国的国情是不同的。他认为,我国的“政府债务可以突破3%,只要它的去向好”。因为“发达国家政府赤字主要是用来支付社会消费,比如失业金、福利等,不会提高生产力;发展中国家债务绝大多数是用来支持投资的,中国的债务相当一部分作为消除基础设施瓶颈、环保、城市化等方面的投资,这些投资在短期会创造需求,也能增加就业,从长期来讲,能提高生产率、形成资产。我们是有资产的,所以净债务实际上不高。”
按偿还期限
按偿还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公债。
所谓短期、中期、长期并无绝对的划分标准。一般而言,1年以内到期的债券为短期公债,1-10年到期的为中期公债,10年以上到期为长期公债。其中,中期公债在各国政府发行的公债中占有较大比重。
按发行地域
按发行地域划分,可分为内债和外债。
政府内债是指国家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一般来说,政府内债是以本国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认购为主,内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也以本国货币进行,但也不排除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购买公债的可能性,同时,政府也可以用外币发行国内公债。因此,只要本国政府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公债,不管其发行对象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管其发行的货币单位是否以本国货币计量,都为国内公债。
政府外债是指政府在国外的借款及在国外发行的公债。外债的债权人多为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公民,也不否定本国侨民在居住国购买本国在国外发行的公债券的可能性。外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须以外币支付。外债的发行可以弥补国内资金短缺,加快国内经济的发展速度。
按发行的方式
可分为强制公债和自愿公债。
强制公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强制居民或团体购买的公债。这类公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的情况下,或为推行特定政策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时才采用的。
自愿公债是政府按照信用原则发行的由居民或团体自愿认购的公债。其购买量由居民或团体自行确定,政府不做任何限定,这种公债容易被国民接受,且不会引起负作用。
按发行对象
可分为货币公债、实物公债和折实公债。
货币公债是以货币为发行对象的公债,又可以分为以本国货币发行的本币公债和以外国货币发行的外币公债。在商品货币经济比较发达和币值稳定的情况下,一般都采用货币公债形式,便于计算、发行和管理。
实物公债是以实物为发行对象的公债。一般是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或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公债种类。
折实公债是介于货币公债和实物公债之间的公债类型。它是在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了抵消币值下降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而采用按特定量的实物来加以折算的办法。但从本质上看仍属货币公债,因为这使公债在发行时是以当时的货币发行的,还本付息也以货币兑付。
按发行主体
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
中央公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与偿还的债务,也称作国债。国债收入列入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安排支出和使用,还本付息也由中央政府承担,用于实现中央政府的职能。
地方公债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务。债务收入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使用,还本付息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公债的发行范围并不局限于本地区。
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是落实预算法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出人大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的重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据悉,为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清理甄别办法,组织各地对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和核查。
按用途
可分为建设公债和财政公债。
建设公债,也称生产性公债,即用于生产建设事业及投资兴办营利性企业的公债。这种公债,政府不仅能拥有与公债等值的资产以作为偿债的保证,而且可以直接从这些投资中获得收益,以增强公债的偿还能力。
财政公债,也称非生产性公债,是为弥补政府财政赤字或为了应付临时发生的经费需要而发行的公债。财政公债由国库负责偿还。
按流通性
可将政府债务划分为上市公债和非上市公债。
上市公债是指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交易转让的公债,亦称可转让公债。这种公债流通性强,认购者可以根据金融市场上的行情和自身的资金状况随时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和转让,因而对投资者很有吸引力,是各国政府筹集资金的一种主要形式,一般占全部公债比重的70%左右。上市公债按其偿还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
非上市公债是指不通过金融市场交易转让的公债,按发行对象可分为储蓄债券和专用债券。储蓄债券是政府专门为个人购买者设计的,用于吸收居民储蓄。其发行期限大多较长,发行条件较为优惠以提高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专用债券是政府专门向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发行的不可转让的债券。这种债券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针对性和强制性,其发行条件的优惠程度往往低于储蓄债券,甚至低于上市公债,而期限却大大长于储蓄债券。这种债券的作用,一是为政府从某些金融机构稳定地取得资金提供工具,二是有利于中央政府调节货币供应量。
中国政府在1988年以前发行的公债基本上都是不可流通和转让的。1988年以后,随着公债流通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公债的流动性逐渐增强。中国发行的公债种类中,可转让性公债品种有记账式国债、无记名式国债、保值公债和国家建设性债券等。不可转让的公债品种有凭证式国债和特种定向债券等。
记账式国债通过记账形式纪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账户才能进行记账式国债的交易。发行期内的交易不收取手续费;发行期结束后的交易要按成交额的0.2%收取手续费。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采用无纸化方式,不仅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使国债的发行和交易更为安全,是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要求具备较高的技术条件,如各交易所的电脑系统等。
无记名国债则以实物券面形式纪录债权。在发行期内,投资者可以直接在承销机构的柜台上购买;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申购。发行期内购买无记名国债不收手续费,发行期结束后,持有者可以在柜台卖出,也可以将实物券面在证券交易所托管后,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并按成交金额的0.2%缴纳手续费。这种国债不能挂失,但可上市流通交易和在全国通兑,具有流动性高,购买方便等特点,同时由于是实物形式而导致成本高,安全系数低。
凭证式国债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是一种国家储蓄券,不可上市流通,从投资人购买之日起开始记息。持券人在持有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现,除得到本金外,还可得到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记付的利息。经办机构则按兑取本金的0.2%收取手续费。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这种国债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购买。
特种定向债券是以“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凭证”记录债权,是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发行的国债。
双重性
政府债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特殊形式,其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由政府统一安排支出,还本付息由政府预算列支,是财政分配的特殊形式,属于财政范畴。但政府债务又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分配,属于信用范畴。因而政府债务具有财政与信用的双重属性。
信誉性
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是政府,政府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及权威性。政府债务的发行是以政府信誉和国家资产作担保,因此,具有较高的信誉。
灵活性
政府债务是根据某一预算年度或某一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求而发行的,其发行规模和范围,偿还期限和形式都可以灵活调剂,只要经过政府批准就可以。而政府收入的其他形式,如税收和利润上缴收入,则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财政体制的确定,获得固定收入,不太可能大幅度调整变化。相比之下,国债更具有灵活性。
有偿性
政府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或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取得,或是凭借财产权利参与收益分配获得,都是无偿的。但政府债务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到期需要偿付本金和利息的有偿分配,政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是债权与债务关系。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政府部门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下年度举借政府债务的规模方案,经其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举借政府债务规模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审批。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但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债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国际上有通用的三大“工具”,即负债率、政府外债占GDP的比率、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此次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我国政府性债务的这三项衡量指标,均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参考标准。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负债率为39.43%,低于国际60%的控制标准参考值。世界上不少国家负债率都相对较高。比如,2010年以来爆发债务危机的欧洲五国2011年负债率为:希腊135.4%、意大利117.8%、爱尔兰96.2%、葡萄牙91.1%、西班牙74.0%;2012年美国负债率为106.5%,日本为237.9%。
再看第二个指标,即全国政府外债占GDP的比率为0.91%,远低于国际20%的控制标准参考值。这表明我国经济增长对政府外债依赖程度较低,不易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应对和解决政府性债务问题的自主性和能力更强;反过来说,我国政府性债务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比较小。此外,我国三大类政府性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均处于较低水平。
对我国政府性债务负担进行分析时,不仅要参考国际风险指标,还要综合考虑我国自身情况。“国际上很多国家政府性债务大多用于消费性等支出,我国则不同,我国的政府性债务多投向具有较强建设性、发展性和自偿性的项目,不仅能带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偿债能力。”陈尘肇说。
具体从政府性债务与政府资产的对应关系上看,我国政府性债务大多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而且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其中,中央政府性债务相当一部分国债资金被用于投资和项目建设中。比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的债务投向铁路建设项目,该公司2013年6月底财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4.66万亿元,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以往债务履约情况良好。
此外,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看,我国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债务余额也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渐偿还。虽然,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保持较高的水平,平稳较快的经济增长将为债务偿还提供根本保障。未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增强,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形成,我国政府或有债务的边界将不断缩小,债务规模将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存量或有债务也可能逐步剥离。
明确政府性债务3种类型
“政府性债务”可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3种类型。其中,第一种特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属于“政府债务”,其他两种不在“政府债务”范畴内。不能将此3种类型混淆,否则会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一段时间以来,国际、国内、社会各界对我国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各种估算,但缺乏统一、严谨的政府性债务口径标准,估算结果也各不相同。陈尘肇表示,本次审计中,遵循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政府性债务的特点,将“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3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是法律意义上的负债主体,属于“政府债务”。
后面两种均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如,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其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再如,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其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垫资施工、融资租赁和集资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是否需要政府承担偿还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取决于债务人自身的偿还能力,如果债务人自身收入状况良好,政府则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陈尘肇表示。
因此,通过这3类划分不难看出,除了“政府债务”,其他两类中政府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也得到明确。审计数据显示,2012年底,全国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别为27707亿元和59326.32亿元,按照上述财政资金偿还的最高比例19.13%、14.64%计算,两类政府或有债务中,政府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最高分别为5300.35亿元和8685.37亿元。
因此,运用这3个标准划分政府性债务的时候,不能将“政府或有债务”与“政府债务”混淆或是简单相加,否则会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2013年7月28日,国家审计署网站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多位专家表示,审计署此次全面开展政府性债务审计,意味着全范围、全口径政府性债务排查开始。
关于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最新的官方数据是审计署2011年发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为10.7万亿元。经过两年多时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和结构等应已发生变化。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全口径排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可能将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以地区为主体的债务规模;二是以平台公司为主体的债务规模。
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曾估计,我国各级政府的负债规模应在15万亿至18万亿元左右。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不久前透露,地方政府性债务可能超过20万亿元。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认为,2009年以来,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上升到GDP的20%左右。随着监管层收紧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从2012年开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向以信托贷款等方式融资,地方债务风险开始以新的形式体现。
专家表示,2012年以来,城投债、信托计划、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发行规模快速增长。相对银行来说,实施非信贷融资的非银行机构规模相对较小,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地方政府通过“影子”渠道融资过快、过大,极有可能使风险快速累积并向银行机构转移。
对于地方债务“影子”融资渠道的风险,监管部门可能已酝酿防范措施。2013年3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财政部正部署有关地方债的调研,分门别类采取政策,制止住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趋势。
银监会此前下发关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二季度开始逐季上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全口径统计数据,首次要求统计银行通过理财产品投资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余额。
我国各级政府债务逾20万亿 风险总体可控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公告指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