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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 编辑
欧洲法院(英文版欧盟条约里正式名称:Court of Justice。一般为了辨识,会加个官方所无的形容词: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根据欧盟法律为欧洲联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审上诉,以及特殊案件的一审。作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负有解释欧盟法律和确保其在各欧盟会员国间能被平等适用的任务。1952年,欧洲法院于卢森堡市设立,其法官由各个欧盟会员国所推派的法官组成(现有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审官),通常一个案件的审理,可能由3个、5个或15个法官加以审理。2018年12月10日,欧洲法院裁定英国可以单方面撤回其递交给欧盟的“脱欧”请求。
中文名:欧洲法院
外文名:Court of Justice
组成: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地点:卢森堡市
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1986年依据《单一欧洲文件》建立了一个初审法院。从此个人或企业单位直接上诉时都由初审法院解决。欧洲法院只是复审法院。欧盟委员会以及成员国的上诉依然由欧洲法院负责。
欧洲法院的初审法院作为欧洲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初审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欧盟法。欧洲法院对上诉有权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驳回上诉。欧洲法院的上诉程序是公开的,对一审判决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作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欧洲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法院对违反条约义务,不执行法院裁决及判决的当事国政府及个人有处罚的权力。
欧洲法院在裁定书上强调,只要欧盟与该成员国之间签订的“脱欧”协议尚未生效,或者尚未达成此类协议,那么在成员国递交“脱欧”意向书的两年内或者“脱欧”过渡期内,成员国都可以撤回“脱欧”请求。
裁定书同时强调,成员国必须经由符合本国宪法要求的民主程序才能做出“撤回请求”的决定,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欧洲理事会。一旦递交“撤回请求”,相关成员国在欧盟内的权利和地位没有变化,同时“脱欧”程序自动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