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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投资银行 编辑
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lnvestment Bank,EIB)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总行设在卢森堡。该行的宗旨是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共同体内部资金,促进共同体的平衡和稳定发展。为此,该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成员国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项目。从1964年起,贷款对象扩大到与欧共体有较密切联系或有合作协定的共同体外的国家。
中文名:欧洲投资银行
外文名: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成立时间:1958年1月
总行设在:卢森堡
正式开业时间:1959年
官网:http://www.eib.org/
简称:欧投行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一般由12个成员国的财政部长组成,设主席1人。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信贷及其他业务的一般方针政策。
②董事会,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国政府和欧共体委员会的提名所任命的董事和候补董事组成。共有董事22人,候补董事12人。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日常业务的经营方针,保证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罗马条约》确定的原则。
③管理委员会,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主持银行日常业务。委员会设行长1人,副行长4人,理事和副理事若干人,都是共同体各国的经济金融专家。委员会设7个部:总管理部、共同体融资部、共同体对外融资部、资金部、国民经济部、法律问题部、技术咨询部。
④审查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审查该行的业务情况。
欧洲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有:设在罗马的意大利部和设在伦敦的联络处,它们主要为在意大利和英国兴建的工程项目提供信贷。还有设在布鲁尔的代表处,主要与共同体其他机构进行联络。
①成员国认缴的股本金,初创时法定资本金为10亿欧洲记账单位;
②借款,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是该行主要的资金来源。
②促进成员国或共同体感兴趣的事业的发展;
③促进企业现代化。
其中,提供贷款是该行的主要业务,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普通贷歉,即运用法定资本和借入资金办理的贷款,主要向共同体成员国政府州私人企业发放,贷款期限可达20年;二是特别贷款,即向共同体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提供的优惠贷款,主要根据共同体的援助计划,向同欧洲保持较密切联系的非洲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收取较低利息或不计利息。
该行还受欧共体其他组织机构的委托,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并代为管理上述信贷资金。该行还为欧共体代管援助非洲、加拿大、太平洋地区及国家发展地方工业的风险资金,向上述地区工业、农业、能源和旅游部门提供低息贷款。
在欧共体以外地区的业务,主要分布在地中海周围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土耳其、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还有非洲地区、太平洋及加勒比海地区的共计78个国家内。该行向上述国家提供的贷款特别优惠,期限也较长,一般是30~40年,利率为1~4.5%。欧洲投资银行对欧洲原子能联营的筹资活动也提供帮助,它受该联营的委托,负责审查其成员国的借款申请书,并在贷款确定后,负责管理贷款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