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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 编辑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心理的统称。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部分,前者涵盖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常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后者指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制观念等,属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需经培养、教育才能逐步形成。
中文名:法律意识
外文名:legal consciousness
性质:意识
属性:法律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司法人员在应用法律规范时,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实施法律规范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依凭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19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19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儿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依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是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绪,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
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的现象的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最为复杂的。
社会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与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这种法律意识往往是对一个国家法制状况总的反映。
占统治地位的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这是从法律意识社会政治属性角度所作的分类,一般来说,前者的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后者的作用是负面的、消极的和破坏性的。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作用形式 :第一种是间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识首先渗透到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之中,再由法律制度对社会进行法律调整,最终达到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来间接影响社会的效果。第二种形式是直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识不是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来间接影响社会,而是直接发挥意识形态所固有的作用,向全社会传播和灌输统治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律观,推广和普及法律意识和法律法制教育,为实施和贯彻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维护现行政治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