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 编辑

国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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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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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国家免疫规划

根据:国家或者省接种方案

范围:人群

目的: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作用: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

代表:乙疫苗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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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到2010年,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乙疫苗、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11种疫苗的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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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在发生炭疽疫情、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的应急接种。在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

免疫规划疫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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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组织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

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预防接种预防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共接种4剂,其中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IPV,4月龄、4周岁各接种1剂bOPV。

4、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时接种

7、麻腮风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

8、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A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10、A+C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时接种。在部分试点地区使用甲肝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上述程序为常规疫苗免疫程序,不包括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

(附表)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程序

疫苗

接 种 对 象

月(年)龄

接种剂次

接种途径

接 种 剂

/剂次

备 注

乙肝疫苗

0、1、6月龄

3

肌内注射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

卡介苗

出生时

1

皮内注射

0.1ml

-

脊灰疫苗

2、3月龄

2

肌内注射

0.5ml

-

脊灰疫苗

4月龄和4周岁

2

口服

1粒

-

百白破疫苗

3、4、5月龄,

18-24月龄

4

肌内注射

0.5ml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白破疫苗

6周岁

1

肌内注射

0.5ml

-

麻腮风疫苗

8月龄

1

皮下注射

0.5ml

-

麻腮风疫苗

18-24月龄

1

皮下注射

0.5ml

-

乙脑减毒活疫苗

8月龄,2周岁

2

皮下注射

0.5ml

-

A群流脑疫苗

6-18月龄

2

皮下注射

30μg/0.5ml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A+C流脑疫苗

3周岁,6周岁

2

皮下注射

100μg/0.5ml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甲肝减毒活疫苗

18月龄

1

皮下注射

1ml

-

出血热疫苗(双价)

16-60周岁

3

肌内注射

1ml

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炭疽疫苗

炭疽疫情发生时,病例或病畜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

1

皮上划痕

0.05ml(2滴)

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不能接种

钩体疫苗

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的7-60岁高危人群

2

皮下注射

成人第1剂0.5ml,第2剂1.0ml

7-13岁剂量减半,必要时7岁以下儿童依据年龄、体重酌量注射,不超过成人剂量1/4

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乙脑灭活疫苗

8月龄(2剂次),

2周岁,6周岁

4

皮下注射

0.5ml

第1、2剂次间隔7-10天

甲肝灭活疫苗

18月龄,

24-30月龄

2

肌内注射

0.5ml

2剂次间隔≥6个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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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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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将逐步过渡到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配送模式。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为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仍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原用于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规模不得减少,并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地方财政投入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财政通过公共卫生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教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充实免疫规划基层接种人员。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地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应制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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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规定,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爆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通过这些疫苗的接种,可以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方案》规定的总目标为: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方案》提出了四项工作的指标:一是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二是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三是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要达到70%以上。四是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方案》规定,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接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根据需要国家会制定一些其他病例的强化规定方案。出血热疫苗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的高危人群。

卫生部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因为免疫规划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的经费投入、疫苗供应,以及实施疫苗的一些必须冷链设备保障。同时,要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要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要加强冷链建设。这个冷链指保存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需要的低温保存的条件设施,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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