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书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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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án shū

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表明封建诉讼制度的日益发展。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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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爰书

属:战国时期秦国司法审判制度

出处:《史记·张汤传》

拼音:yuán shū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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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战国时期秦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内容,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

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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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爰书”,首次见于史籍的是《史记·张汤传》,除《汉书》仍袭之外,其他典罕言之,历代注疏之家对此解释各异,使人莫名;近现代学者也曾苦于资料不足而难以作出判断。

《史记·酷吏列传》:“﹝张汤﹞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裴骃集解引苏林曰:“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认为“爰书”是把罪犯的口供改变成文辞而形成的文书。至于“传”为囚犯的说法,则完全无法同爰书联系起来。同书引张晏曰:“传,考验证也。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认为“爰书”是罪人的“前辞”,也就是最初的供辞。而“传”是对犯人的前辞进行验实,故曰“传爰书”。

直至居延汉简出土后,高先生利用出土的爰书简册搞清楚了汉代爰书的形制与内容,并对秦汉爰书的共同特点作出了判断,把爰书的性质确定为起诉书与审讯情况记录,攻克了一个重要的学术难题。

参见《释“爰书”——读秦、汉简牍札记》(《秦汉史探讨》)

其中便证明了“爰书”是最初供辞,是文书代换口供此类说法的正确性,同时指出其对“爰书”理解的狭隘(并不限于口供,即起诉书),至于“传爰书”,便可解释为“考实验证起诉书——爰书”,也可解释为“传送罪犯供辞或起诉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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