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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编辑
司法官就是在司法机关中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人员。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司法官应包括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与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官两类。
通常意义上讲,司法官就是在司法机关中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人员。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机关属性,因此我国的司法官应包括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与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官两类。
根据澳门的司法传统,各级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因此,法官又称为法院的司法官,检察官又称为检察院司法官。由于澳葡时期核准的《司法官通则》第55/92/M号法令抵触《基本法》而不被采纳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澳门特区立法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通过了第10/1999号法律,核准澳门特区《司法官通则》,从而保证了1999年12月20日凌晨宣誓就职的澳门特区各级法官和检察官能立即依法履行职务。澳门特区立法会制定统一的司法官通则是尊重本地司法传统的表现,它不但符合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与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在澳门司法领域享有对等地位的现实,同时反映了法官与检察官在落实特区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方面的共同责任。
司法独立是澳门特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和核心价值。司法独立的有效落实取决于多项因素,其中司法官的独立性起到关键作用。法院系统强调法官的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4。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影响或控制。在捍卫法官独立方面,法官本身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模式。除了因组成合议庭而与其它法官就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外,法官应以个人为中心开展工作,他们的工作环境比较“孤单”是正常的。法官只能靠本身的法律知识和个人努力依法审理案件并解决案件中碰到的所有问题。基于法官独立原则,法官不应咨询其它法官的意见,也不应向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的法官就具体案件寻求法律意见或任何指示。
司法官在台湾是法官及检察官的合称。
在台湾要成为司法官的话必须先具备大学院校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或司法人员高等检定考试(司法三等)及格之应试资格, 再经司法官特考及格,接受司法官训练,并至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检察署学习期满及格后,才能被任用。
目前台湾曾提案修法比照外国,将参加司法官特考及律师高考的应试资格提高到法律相关研究所毕业才行。保障司法官为终身职,非依法不得去职,但为司法院大法官之司法官有特殊规定。
军事司法官名称。清末海军部军法司属官有一、二、三等司法官。司法官“掌军事司法、惩罚、监狱、及任用执法人员事宜。”设司长一员,一等司法官二员,二等司法官、三等司法官及学习司法官八员。
尧舜时代的皋陶是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的“司法鼻祖”,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大法官。在秦汉以前检察官与法官没有明显的区别,到了秦朝时出现了廷尉这种官职(也叫大理)就相当于现在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