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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社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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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体育社团
(2)非营利性:体育社团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虽然一些体育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但最终目的仍然必须是为了扩大体育社会效益。
(3)互益性:体育社团成员要在所组织的活动中互利互惠,这也是社团成立的出发点。
(4)同类相聚性:体育社团是一种围绕体育的某种性质的人们的集合,或进行同一体育项目,或开展共同交流。
(2)社会体育类社团:为了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民众健身、休闲、社交等要求设立的体育组织。
(3)体育科学学术社团:为了开展体育科学研究的学术活动而建立的社会团体。
(4)体育观众社团:为了联系、组织、管理赛事观众成立的体育组织。
(5)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以社团名义出现的高级消费俱乐部,会员要高价购买会员证,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待遇。
(6)体育经济型社团:由体育产业、体育市场整合而成的同行业协会,如体育经纪人协会、体育健身器材协会等。
社团整体基础薄弱
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基础薄弱,传统上缺乏独立人格,旧体制限制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结社参与。由于在一段时期里片面强调体育的政治功利价值,将竞技体育局限在政府管辖范围之内,体育社团存在的意义受到挑战。目前,我国体育社团的性质、功能还不够明确,法规不健全,国家对社团发展缺乏整体性计划。
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
民间与政府组织存在交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社团的法定的业务主管,前者对后者既支持又控制。由于前者在经费、办公条件和专业权威上的资源优势对体育社团形成特有的影响力,因此体育社团在组织上也与政府关系密切,其主要领导多由具有“官方”背景人物兼任。当这些领导的社团角色和行政角色发生冲突时,常常要以官方角色优先,从而妨碍社团正常工作,甚至以行政命令代替社团行为。
服务与管理功能出现错位。如果说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社会管理,那么社团的基本职能就是服务功能。但是,当前社团资源不足,能力有限,本身功能就受到限制,而体育社团又经常分担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成为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或补充,导致自身服务功能模糊不清。
当前中国体育社团不能得到正常发展的原因在于:”举国体制“的惯性力,体育行政部门错误定位的“合理性”,体育目标的政治化,体育改革稳定优先与体育社团哟求自主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文化观念的制约等多种因素。
中国体育改革的社会化方向,必须将发展体育社团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政府部门要以较大的魄力扶植社团的发展,划清政企、政民的管理界限。在新的世纪,体育社团也必将从官民二重结构中逐步走出,展示它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