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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 编辑
立法体系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系统。立法体系与法的体系有不同的含义: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容方面的结构,立法体系是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文件系统。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的部门和规范,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文件及其条文;法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结构一致的;法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不同的部门、制度,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不同法的部门的法律文件;法的体系的形成主要决定于客观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立法体系的形成主要取决于立法者主观掌握的法律理论、法律技术。在二者关系上,法的体系决定立法体系。从科学意义上说,,立法体系应尽量接近法的体系。
中文名:立法体系
外文名:legislative system
别名:制定法体系
主要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等级:宪法
表现形式:文件表达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准后施行。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注:
1.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表示效力高于,=表示效力相等)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