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强 编辑

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金融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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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强,男,汉族,1970年6月生,江苏常熟人,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金融工委书记。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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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黄志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籍贯:江苏常熟

出生日期:1970年6月

毕业院校:清华大学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人物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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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1993.07 清华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07-1995.09 中国银行办公室体制改革处干部

1995.09-1999.07 中国银行信贷二部、信贷业务部信贷四处干部

1999.07-2002.04 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一处副处长(1997.09-2000.07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2.04-2004.03 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一处处长

2004.03-2005.02 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5.02-2006.03 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总监

2006.03-2007.11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政策制度)

2007.11-2011.04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11.04-2014.03 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2014.03-2014.08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2014.08-2015.04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5.04-2019.0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19.07-2019.12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19.12-2021.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2021.11-2023.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

2023.01-2024.0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24.0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金融工委书记

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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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中共二十大代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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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主持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主席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统计、能源、发展研究、金融、国防动员、机关事务,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统计局、能源局、政府研究室(参事室)、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区属金融机构。协助主席分管自治区审计厅。

联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区委,自治区档案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等有关中直企业,驻内蒙古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

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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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副主席(系第一位担任此国际组织高管的中国人)。

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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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据新华社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志强在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内蒙古自治区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负有责任。

黄志强同志作为分管能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对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