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编辑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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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条约。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十款。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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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别名:《越南条款》、《李巴条约》

签订时间: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

签订人: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

签订地点:天津

主要内容: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等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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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允许对越南订立条约。

(2)勘定中越边界,并在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4)日后中国修筑路应向法国商办;

(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条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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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签订后,法国侵略势通过越南开始伸入云南和广西。

2、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为法兰西国在南海以西的土地进行殖民统治,建立法属支那部的行动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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