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编辑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十款。
中文名: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别名:《越南条款》、《李巴条约》
签订时间: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
签订人: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
签订地点:天津
主要内容: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等
(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允许对越南订立条约。
(2)勘定中越边界,并在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
(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1、条约签订后,法国侵略势力通过越南开始伸入云南和广西。
2、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为法兰西国在南海以西的土地进行殖民统治,建立法属支那部的行动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