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选制 编辑
普选制,又称普通选举权、普选、普及选举、普通选举、普遍选举权,在民主政体中,将选举权延伸至任何一个成年公民,称为普通选举,但是这个权利通常不包括未成年人,以及未拥有国籍的非公民与特定人士。拥有普选权,也代表,在这个国家中,无论性别、年龄、种族、信仰、社会状况,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投票的权利。
中文名:普选制
外文名:(英语:universal suffrage,universal adult suffrage,general suffrage,或common suffrage)
含义:公民普遍参加国家代表机关选举
芬兰大公国:第一个实行普选制的国家
现行:世界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
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英国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领导民主运动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平等的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20世纪初一战后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1907年俄罗斯属芬兰大公国议会第一届议会议员的选举可视为第一次普选。
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1952年前的玻利维亚投票,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联邦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1960年代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之前的非洲裔美国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之前他们并无完全保障的投票权。三K党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非裔美国人在南方州份投票,南方各州在1890年代陆续通过法律包括投票税来限制非裔美国人投票。以色列为确保犹太人选民占国内多数,仍然坚持巴勒斯坦人要改变身份为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才可以投票。
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
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受人为的黑幕和贪污和人民的素养影响,后果不见得理想,例如未普选产生的英国国会投票同意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以国家的力量公然贩卖毒品;美国在南北战争后政府竟同意战时支持联邦政府的北方部分的奴隶州可继续实施奴隶制度(此后有种族隔离法律),18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排华法案迫害华裔美国人,加拿大则对华裔民众课特别重的税,二战后美国国会为了反共通过一系列法案迫害同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支持者,部分指控言过其实,公然违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内权利法案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形成白色恐怖;德国则在二战前选出希特勒的纳粹党作执政党,实行一党制独裁统治。
普选权最先于哪个国家或州实现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新西兰、芬兰、瑞典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资格主张本国是最先实现完全平等的民主选举的国家(指最先允许女性拥有投票权利的国家,尽管存在限制)。一些国家或州在不同时期授予和取消过公民普选权。文莱奉行君主专制,所以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没有普选权。
各国实现普选权年代先后列表
国家/地区/ 年 / 说明
新西兰:1893年 第一个所有公民普选权的国家,虽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无投票权。
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 :1962年 1850年代基本实现男性普选权。1894年开始女性普选权,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但仍然没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选权。这个选举系统没有适用于所有澳洲的州。
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 :1962年 第二个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1902年新南威尔士州,1903年塔斯马尼亚州,1905年昆士兰省和1908年维多利亚省也先后跟随 。
澳大利亚 :1962年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联邦级别选举中投票;1962年,所有澳洲原住民获得普选权。
芬兰:1906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1917年芬兰正式独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选权。
瑞典:1909年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参政普选权;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
挪威 :1913年
加拿大 :1960年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参政普选权;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获普选权。
爱沙尼亚:1918年
爱尔兰:1918年
奥地利:1918年
德国:1919年 1935年-1945年期间在纽伦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占领的国家也同样被取消。
匈牙利 1918年
波兰:1919年
卢森堡:1919年
荷兰:1919年
美国:1920年 1920年实现白人女性普选权。1924年实现印第安人普选。1964年,美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废除了投票税(poll tax)。1965年《投票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在选举中实现普选。居住于美国南部的非裔美国人才拥有平等的投票权。1971年,美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8岁以上的国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罗马尼亚:1923年
英国:1928年 1928年30岁以上的女性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其后年龄逐步降低。1969年,18岁以上的国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英国(北爱尔兰): 1968年
斯里兰卡:1931年 1949年斯里兰卡剥夺泰米尔人普选权。
西班牙:1931年 1931年23岁以上男性有普选权,1933年23岁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选权。但在佛朗哥独裁统治时代(1936年-1977年)期间被取消,1977年恢复举行国会选举。
土耳其:1934年
意大利 :1945年
日本:1947年 1926年成年男性有普选权。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制定,女性拥有投票权。20岁以上的国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中华民国及台湾地区 1947年
1947年12月25日行宪并举行间接选举,“国民大会”及“立法院”于1991年及1992年首次全面改选,1994年全面举办地方选举,至1996年举行首次“总统”直选,完全达至普选。20岁以上的台湾地区公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法国:1944年 1792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选权;在公民投票使用。1875年共和国宪法通过行使普选权,国民议会由民主选举选出。1944年戴高乐政府在阿尔及利亚宣布女性拥有投票权。第五共和成立后,1965年首次举行直接的总统选举,完全达至普选。
以色列:1948年 1949年举行首次国会选举。基本法保障两性的平等选举权。
比利时:1948年
印度:1950年 1951年举办独立后首次国会选举。
阿根廷:1951年 1983年军政府统治结束后恢复民主政治。
希腊:1952年 1864年,男性有普选权;1930年,女性被允许在地方选举投票。
马来西亚 :1955年 1959年举行独立后的首次选举。
哥伦比亚:1956年
瑞士:1971年/1990年 1971年联邦级别选举,女性有普选权;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获得州级别选举的普选权。
葡萄牙:1976年 1976年军政府统治结束后恢复民主政治。
列支敦士登:1984年
巴西:1988年 1988年给予文盲以普选权。
南非:1994年 自1930年起,白人女性有普选权。1948-1994年间,非白人没有普选权。1994年举行首次不分种族的普选。
韩国:1948年 宪法保障两性的平等的选举权。自1987年恢复总统直选,1995年恢复地方自治选举。
科威特:2005年 2005年始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容许女性投票。
阿联酋 :2010年 2006年始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扩大范围。
卡塔尔:2007年 地方选举在2000年开始。
不丹:2008年 2008年3月24日实行历史上第一次选举。
第一个授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是新西兰,在1893年的大选仅仅数星期之前,成年女性的参政权法案被通过了。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权并允许她们竞选国会议席。
1919年,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获得美国国会通过,成年女性在1920年获得平等的投票权。
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允许女性有参政权,当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选举中当选。在一次扩大女性政治权利在现行选举的辩论中,激进女性主义和社会主义者肯特认为,西班牙女性并未准备好投票,他们会被天主教会影响,去投票支持右翼保守派候选人。然而Clara Campoamor以女权不被注意的定位辩护,最后她的论点占了上风。在1933年的选举中,所有23岁或以上的公民均获得普选权的政治权利。但是最后Campoamor和肯特皆失去了他们的议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