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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编辑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R代表人民币;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对RQFII放开股市投资,是侧面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2019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QFII/RQFII额度限制。同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
中文名: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外文名: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简称:RQFII
许可时间:2011年8月17日
RQFII
2013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明确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内开立银行账户、投资银行间市场等方面内容,为RQFII扩围扫除了技术层面的障碍,下一阶段RQFII扩容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央行明确,RQFII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RQFII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央行规定,RQFII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2013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央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更多境外金融机构将离岸筹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同时放宽RQFII投资范围的限制。
2011年12月,RQFII试点推出,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2012年12月份,证监会、央行和外汇局决定增加2000亿元RQFII投资额度,使试点总额度达到2700亿元。
2015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阿联酋中央银行签署了在阿联酋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并同意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阿联酋,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
2019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同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
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
2011年8月17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在港出席论坛时表示,将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起步金额为200亿。港股组合ETF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在香港出席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并发表演讲,阐述中央政府关于支持香港进一步发展,深化内地与香港经贸金融等方面合作若干新的政策措施。
李克强说,要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将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继续支持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允许内地港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香港离岸业务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今天(17日)在香港出席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
李克强说,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起步金额为200亿元。
到境直接投资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在港出席论坛时表示,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到全国,开展外资银行以人民币增资试点,支持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
李克强表示,要推动内地与香港企业联合“走出去”。鼓励内地和香港企业以联合投资、联合投标、联合承揽项目等方式,共同开拓国际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李克强表示,支持港资银行加快在广东省内以异地支行形式合理布点、均衡布局。支持香港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方式进入内地市场。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
内地券商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当日表示,RQFII以在香港的内地券商优先申请,但并未透露券商可以申请的股票及债券比重,发言人指,RQFII很快能推出,但不会挤占现有的QFII额度。
R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推出时间正在步步逼近。香港的监管平台已准备就绪,已能够处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额度管理的零售基金产品的申请。香港业界正在等待内地监管机构公布合资格券商的名单。符合香港方面资格的申请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后,获批外汇管理局额度,再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成为RQFII,之后的RQFII产品须由香港证监会审批。
她预计审批RQFII的流程与审批美元定价的QFII一致。香港证监会主席方正表示,RQFII还没有落实最终推出的时间,也没有可披露的时间表。
证监会、央行、外管局2011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该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试点机构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资金不超过募集规模的20%。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三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在资产托管方面,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在投资运作方面,试点机构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金融工具,为控制风险,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在监督管理方面,证监会依法对试点机构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央行依法对试点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外管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央行会同外管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将陆续发布,RQFII额度也会很快发放,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管理办法
初始额度200亿元 投资股市不超过20%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态,要抓紧落实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中的相关要求,尽快出台人民币回流资本市场(RQFII)的实施办法,逐步扩大港澳地区投资沪深股市的实际规模,仅仅两天时间,RQFII试点管理办法就落到实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6日宣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发布,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其中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试点办法》明确了试点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为控制风险还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待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该负责人还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QFII资格的审批,有关部门也将加快QFII额度的审批。
批准
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基金公司获悉,华夏基金、嘉实基金、易方达基金、博时基金、南方基金、华安基金、大成基金、汇添富基金、海富通基金等9家基金公司旗下香港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批拿到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其中华安基金、南方基金等香港子公司已经向香港证监会上报首只产品。
据悉,此次获批的9家基金公司均系首批申报,并全部获批。这些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普遍设立时间较长,准备较为充分。一些公司已经发行了多只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具备了一定的投资经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RQFII资格的各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还需要先向外管局申请相关额度。
在拿到RQFII资格后,已经有基金公司在第一时间上报产品。由于RQFII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资金不少于募集规模的80%,基金公司上报的产品均为偏债基金。南方基金表示,已上报一只偏债型产品,下一步将等待香港证监会的批准以及外管局的外汇额度。大成国际表示初期计划推出固定收益类产品。
对基金公司来说,RQFII资格获批意义重大,有利于国内基金业进一步参与国际资产管理和海外业务拓展。海富通基金公司总经理田仁灿表示,RQFII业务资格的获批,将使得公司海外业务获得实质性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也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符合海富通设定的长远目标——成为一家具有全球视野的中国资产类别专业管理人。
华安基金表示,RQFII试点的意义在于协助形成多层次人民币回流机制,同时,通过发行RQFII产品,海外投资者将获得进入中国市场的又一通道,让他们有机会分享中国优秀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
“基金公司是第一类获批的,我们是第二类。”香港某中资券商行政总裁表示,“证监会基金部先批基金公司,机构部后批证券公司,额度上,所有的试点机构可能平分200亿元。”据悉,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等券商旗下香港公司也将获得RQFII资格。
“我们将在近日上报RQFII产品,材料都已经准备好了。预计过完年,3月份左右就会有产品问世。”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阎峰表示。
建行(伦敦)RQFII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首家在欧洲获得RQFII牌照的中资机构。
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建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在欧洲的RQFII牌照,有利于建行下一步推出欧洲RQFII相关产品,进一步巩固建行在伦敦市场人民币业务的领先地位,从而将建行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带入新的领域。
RQFII启动 200亿背后存6000亿庞大“主力军”
在政策组合拳中,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已经正式启动,试点初期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
这有利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尽管只有区区200亿元,试点初期额度不高,对A股影响也不大,但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而且,根据规定,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也就是说,试点期间能投资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RQFII资金,最多40亿元人民币。
RQFII背后“主力”强大
RQFII,即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此次试点将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开始,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200亿元。
区区4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无法在A股市场掀起波澜,但200亿额度可能是RQFII探路境内证券市场的“排头兵”,让市场憧憬的是200亿背后庞大的“主力军”。
香港坐拥大量人民币存款,且投资出路不多,每次有人民币基金出笼,虽然回报并非可观,但散户均反应热烈。根据香港金管局的统计数字,截至9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达6222亿元。在年初,这一数字仅为3150亿元。RQFII的推出,不仅有助于拓宽停留在香港的人民币的投资渠道,而且也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流动性。
QFII将继续增援A股市场
A股请来“两大外援”,一大是RQFII,另一个即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上周五证监会表示,将加快QFII的审批速度。审批将会大幅提速。预计未来两个月的审批量将为过去两年增量的总和。
从自2002年底颁布QFII办法以来的市场表现看,QFII是长期机构投资者。国外机构对QFII的申请不断,始终保持对A股市场的热情。已经批准125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
数据显示,QFII账户总资产规模合计2655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占比分别为12.2%、71.9%和13%,QFII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1.07%。
在过去的三季度,A股跌跌不休,QFII的态度非常明显,对A股是减持多于增持。根据上市公司三季报公布十大流通股东对A股的持有情况看,遭到QFII抛弃或者减持的公司明显多于增持和新进的公司。QFII增持公司,应是投资者跟踪关注的重点品种之一。
细则
201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发通知,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基金公司正式推出RQFII的脚步将进一步加快。
最新的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
此外,通知再次强调,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能将募集规模超过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基金公司根据上述要求,也都推出债券类的RQFII产品。随着RQFII产品不断加快的脚步,基金公司的产品线也越来越日趋完善。
2012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扩大试点规模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香港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了密切的交流与沟通。为进一步推进境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满足境外投资者对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增加500亿元人民币RQFII投资额度,允许试点机构用于发行人民币A股ETF产品,投资于A股指数成份股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关于实施RQFII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机构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试点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试点机构与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协议。
试点机构开立交易所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试点机构与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协议。
三、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四、试点机构依据本通知所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六、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投资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香港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
(十)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
(十一)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试点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文印发)中的相关规定。
七、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做出调整。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八、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试点机构和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比例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在办理试点机构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试点机构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扩大试点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6日晚间公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试点办法与原有规定相比着重修改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扩大试点机构类型,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二是放宽投资范围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RQFII在经批准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在证交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证监会允许的其它金融工具。同时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此外,修订后的法规明确,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持股比例限制:
一是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投资范围扩容,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和权证,银行间债市固定收益产品,基金、股指期货,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强烈,自2012年以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持股比例明显上升。RQFII法规修订后,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监会负责人指出,2011年底RQFII试点推出后,市场高度关注。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700亿元人民币。已有27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合计获批投资额度700亿元。其中,24家试点机构获批额度合计270亿元,用于发行债券类产品;4家试点机构推出RQFII-ETF产品,累计获批额度430亿元,境外投资者认购积极,净汇入资金近400亿元,全部投资股票,其他试点机构正在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发行RQFII-ETF产品。
2019年6月5日央行消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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