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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担保债券 编辑
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等储贷机构用本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做担保对外发行的一种债券,其中担保资产的种类主要包括抵押贷款(mortgage loans)、公共部门贷款(public seCTor loans)、以及船舶贷款(ship loans)。是欧洲资本市场非公开发行债券(privately issued bonds)中最为重要的组成。
中文名:资产担保债券
外文名:Covered Bond
属性:债券
起源地:欧洲
由于金融文化和筹资传统的差异,美国金融机构偏爱用ABS等资产支持债券作为筹资工具,而欧洲金融机构则更多选择资产担保债券在市场上融通资金。截止2006年末,欧元区资产担保债券的市场规模达1.36万亿欧元,占储贷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比重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资产担保债券的主要市场在欧洲。
在欧洲,由抵押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在所有有担保债券体系的国家都存在。由公共部门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起着重要作用。由船舶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并不常见,仅存在于丹麦和德国。
欧洲资产担保债券理事会(European Covered Bond Council, ECBC)认为,资产担保债券应具有在专门法体制(special-law based frameworks)和一般法体制(general-law based frameworks)下所形成的一些共同基本特性:(1)资产担保债券由处于公共监管之下的信贷机构发行,或债券持有人对这类信贷机构具有充分追索权;(2)相对于未获担保的债权人,资产担保债券持有人对金融资产担保池具有优先要求权;(3)信贷机构有义务在担保池中维持足够的资产,以随时满足资产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债权要求;(4)信贷机构关于担保池的义务由公共或其他独立机构监管。
美国财政部在其发布的《最佳实践准则》中将资产担保债券定义为:资产担保债券是一种债务工具,该债务工具由特定抵押品池(即“担保池”,Cover Pool)中的完全担保物权(perfECTed security interest)作担保。资产担保债券向保有住房抵押资产担保池的存款机构(发行者)提供融资,相关的信用风险仍在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担保债券的利息由发行者从其总现金流中支付给投资者,而担保池只作为担保抵押物(secured collateral)。资产担保债券由满足特定的承销标准(underwriting criteria)的优良住房抵押贷款组合构成,这些贷款并由发行者主动管理,以满足某些特性。如果在担保池中的资产成为不良资产了,则必须置换为优质资产。发行者自始至终必须维持超过资产担保债券名义价值的资产池(超额担保,overcollateralization)。存款机构的多次发行可以利用同一担保池。
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ABS)特征比较
特征 | 资产担保债券 | 资产支持债券(ABS) |
发行动机 | 筹资 | 风险转移、回避监管、筹资 |
发行人 | 通常为贷款机构 | 特殊目的机构(SPV等) |
对发起(行)人有否追索权 | 有 | 一般没有 |
保留在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并标明是担保资产 | 资产转移至特殊机构,不在发起人表内 | |
对发行人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 无 | 提高 |
对发行人或担保资产的法律要求 | 有 | 一般没有 |
资产池管理 | 动态调整 | 静态无调整 |
资产池透明度 | 低,但定期接受受托人和评级机构检查 | 低 |
提前偿付 | 无 | 如有,立即给投资者 |
债券分档 | 无 | 常见 |
孳息 | 定息 | 浮息 |
对发行人来说,资产担保债券评级高(甚至可以高于发行机构本身评级,B级机构可以发行A级资产担保债券),可以用较低成本筹集较长期限的资金,为发行人开辟了新的筹资渠道。此外,发行人执行资产担保债券管理法规,也能够改善内部风险控制,降低出险概率。
对投资者来说,资产担保债券提供的双重追索权降低了债券的风险,资产池动态管理维持了债券的高品质(通常都是AAA 级),债券收益率比国债、公共部门债券更高,因此是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虽然比政府和公共债券略低,但高于ABS市场,适合各类投资者参与。
对监管机构来说,银行如发行资产担保债券需要符合其制定的规范,担保资产保留在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便于日常监管。中央银行向金融体系注入流动性时,通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担保资产,资产担保债券是欧洲央行列明可用于抵押的金融资产,所以它也有利于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操作。
由于资产担保债券有完善的监管框架,当金融系统资金紧张时,它可以作为金融机构筹集中长期资金的有效工具。这就是美国遭遇严重金融危机时,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纷纷求助于资产担保债券的基本动因。
欧洲资产担保债券规制可以分成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欧盟推出的指令,其基本目的是推动区内金融一体化,为资产担保债券制定一些基本的共同规范。欧盟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赋有向欧盟委员会提供金融业发展咨询建议的职能,因此也在规制资产担保债券方面承担一定的职能。
第二层次是成员国的法规,资产担保债券终究是在各国自己的法律框架下发行的,国别的法律通常规定了对发行人的要求,监管的要求,破产情况下投资者保护等。
第三层次是各国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将第二层次的法律具体化,比如区分合格资产、确定最低担保水平、发行人的相关资产负债管理和日常风险控制程序等。
第四层次是行业自律规范。发行人必须自我约束,自觉落实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担保资产的动态信息,为外部监管提供条件。
欧盟关于资产担保债券的指令主要有:
第一个是Directive 85/611/EEC,这份指引主要是规范集合投资机构投资可转让证券投资限制的(Directives on undERTakings for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它要求集合投资机构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本机构集合资产的5%,但如果此类债券是资产担保债券时(其担保资产需合乎UCITS 指引的要求),投资限制可放宽到25%。
第二个是金融机构资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它实际上由另两个指引共同组成,分别是Directives2006/48/EC 和2006/49/EC。它们规定了银行发行、投资资产担保债券如何计算其风险资本需求,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弥补其风险。
规制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资产。CRD 列明的合格担保资产包括:给欧盟成员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欧盟外其他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贷款价值比(Loan tovalue, LTV)分别不高于80%和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的船舶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其他银行的贷款不超过资产池总量的15%等。
成员国并非完全依照欧盟CRD来确定合格资产的,像船舶和飞机贷款仅在小部分国家被认定为合格资产,因为船舶和飞机需求与运营具备典型的周期性特征,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所以该类资产质量包括未来的现金流都有较大的波动性。德国、卢森堡、奥地利和芬兰规定只有信贷价值比低于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才是合格的担保资产,同时规定了较严格的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方法,以避免当事人操控信贷价值比。
抵押贷款信贷价值比的要求适用于资产池中的每笔抵押贷款,不能用资产池的平均抵押贷款价值比代替单笔的合规检查。这就意味着,即使有的抵押贷款价值比大幅低于规定的要求,也不能让另外的抵押贷款比高于规定。当某项抵押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抵押物贬值)致使信贷价值比超出规定时,该笔信贷资产要么从担保资产池中剔除置入其他合格资产(资产池价值只达到最低超额担保比时),要么不能计算入资产池价值中(保留在资产池中,但不计价值)。欧盟指引确定的抵押和公共信贷资产地理范围为欧盟成员国和OECD国家,但有些成员国把合格资产仅限制为本国境内的信贷资产。此外,随着资产证券化潮流的兴起,也出现了把ABS、MBS纳入担保资产池的现象,不过对这类资产一般都设定了严格的数量、类型、质量等限制。丹麦、德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进入担保资产池。
2.担保水平和风险管理。确定合格资产的目的是降低信贷风险,确保债券存续期间都有高质量的信贷资产做担保,而不是仅在债券发行时满足要求就可以了。发行人要全程保障担保资产的合格率、充足率和现金流水平,确保投资者在发行人破产情况下能够得到充足的偿付。发行人必须有能力及时更换不合格资产,以确保符合规定的担保水平。资产池动态调整是资产担保债券与其他证券化产品的根本区别。为防止最坏情况发生,法规要求担保资产池价值必须超过(至少等于)发行债券总面值,不少国家都规定了最低超额担保率,并且鼓励发行人自愿提供超额担保。如西班牙规定以抵押贷款做资产池的超额担保率为25%,以公共部门贷款做资产池的超额担保率为43%等。
除了资产池质量风险管理外,担保资产与债券期限错配也需要加强管理。一般来说,抵押贷款的平均期限会长于资产担保债券的平均存续期限,很多抵押贷款期限超过了30 年,但资产担保债券长的多为5至10 年,短的不过2 至3 年。因此,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普遍存在,期限失配可能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有暂时的赤字或富余。当然,这并不排斥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可以运用的中长期筹资工具,它比银行在货币市场发行票据或大额存单要稳定得多。期限错配除了有现金流不一致的问题,还会产生利率和汇率风险,由于各国要求各不相同,很难一概而论。不过解决的办法无非有两个,第一,要求资产与负债严格适配,如丹麦、爱尔兰等都有严格的资产负债适配规定。第二,允许银行采用衍生品等金融创新工具对冲风险,但一般对这类风险管理策略都有数量限制,并且需严格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等。这些都需要发行人对担保资产池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以满足担保资质要求。
3.投资者保护。在资产担保债券发行史上,尚未发生过发行银行破产致使债券违约的情况,不过资产担保债券仍然建立了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第一,发行人除了提取其他法定储备外,法规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提取专门的储备,即使发行人违约或进入破产程序,资产担保债券仍然有效且有充足储备保障按期支付,投资者利益不受影响。第二,资产隔离(ring-fencing)保证投资者对担保资产有优先追索权。如果发行人倒闭,则担保资产池将不纳入破产清算资产中,相反,按规定将指定一位资产池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利益,负责处理担保资产池事宜。在西班牙和法国的法律中,虽然把资产担保债券投资者同样纳入整个破产程序中,但同样保护它们的优先索偿权。如果发生银行间的收购与兼并,收购与兼并方需完全继承被收购银行已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由于发行人资产担保债券的担保资产质量较好,担保资产池常常是良好的收购对象。
4.储户保护。除了债券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发行人还必须考虑的相关方是银行的储户。
一般来说,银行储户存款都是没有得到任何额外担保的银行债务(即使该国有存款保险制度,其保护额度也是有限的),银行贷款是保障银行储户利益的资产,如果银行把高质量的贷款资产用来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筹资实际上就增加了储户的损失风险。为维护储户的利益,监管部门严格检查发行资产担保债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英国制定了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评估条例,用法定程序分析债券发行是不是增加了银行储户的额外风险,是不是损害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果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导致资本充足率不足,银行必须采取措施,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回到法定水平之上。意大利通过规范发行人向SPV 转移资产的条件,维护银行的安全性,保护储户利益。意大利规定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11%、核心资本达到或超过7%时,银行向SPV转移资产池数量不受限制;当资本充足率在10%和11%之间,核心资本达到6.5%以上时,银行最多只能转移资产池的60%;当资本充足率在9%至10%之间,核心资本大于等于6%时,银行只能转移资产池价值的25%。且规定,无论如何,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所以,只有资信良好,安全稳定的银行才能发行资产担保债券。
美国财政部认为,1995年以后担保债券市场在欧洲的快速发展部分由于这一事实:即欧洲没有诸如房利美和房贷美,或者联邦住房贷款银行(the Federal Home Loan Banks)这些政府支持的企业。而且,欧洲担保债券背后的抵押包括住房和商业抵押,以及公共部门债务。
欧盟市场
西欧仍然是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中心,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资产担保债券市场。
2003 至2007年,欧盟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增长了38%,至2007年末,在外未清偿面值超过2万亿欧元,其中75%是欧元债券,86%是固定利率,期限一般在2年到10年之间,属中长期固定利率债券。欧洲资产担保债券发行集中度很高,2007 年,丹麦、德国、西班牙、法国和英国五国金融机构的年度发行量超过总量的84%。
受全球资产证券化潮流的影响,2003 年以后,欧洲金融市场上出现了“结构资产担保债券”的新品种。结构资产担保债券不是按照监管部门既定的法律框架设立,而是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专门的合同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义务、利率、期限等。结构性产品最初出现是因为欧盟有些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监管规范,要推出这个产品只能采取合同契约的方式,但后来在有专门监管规范的国家也开始发行,其性质就有所变化了。结构资产担保债券在权利义务方面针对特殊的投资者作相应裁剪,满足了部分特殊投资者的风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ABS 产品,如通过SPV 发行,发起人向SPV 转移资产,资产池从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剥离等。
此外,近年来,用于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池中的所谓“合格资产”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传统上,信贷机构给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是担保资产池中的主要资产,现在,给私人部门的贷款(住宅和商业抵押贷款)在资产池中的占比逐步加大,丹麦和德国还把船舶贷款引进资产池,成为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合格资产。结构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人通常用抵押资产作为担保资产。
为增强资产担保债券市场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1995 年,欧盟在银行间市场建立了专门的资产担保债券大宗发行交易平台。大宗发行交易平台只交易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固定利率债券,要求发行人单次最低发行额度为10 亿欧元,发行的同时确定至少5名做市商(发行人自己通常是做市商之一),单笔交易报盘量不少于1500万欧元等。虽然也有电子交易,但大宗交易平台更多地是采取柜台交易的制度,由于有做市商活跃市场,现在欧盟的大宗资产担保债券交易量是欧洲债券市场除政府债券外最大的交易市场,其利率也成为该类债券的世界利率基准,在全球相关利率市场起决定性的作用。
世界其他市场
2006年第三季度,华盛顿信托基金(Washington Mutual)率先在美国发行了资产担保债券,2007年5月该基金成功进行了第二次发行。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于2007年3月进入了资产担保债券市场。
在美洲的其他几个国家,资产担保债券市场也获得了一定发展。市场参与者愈来愈关注加拿大资产担保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潜力。早在1995年,阿根廷奠定了结构性资产担保债券(structured Covered Bond)发行的基础。墨西哥已经建立起了和丹麦相似的资产担保债券体系,墨西哥的资产担保债券方案是国际广泛合作的结果。
2006年,澳大利亚监管机构APRA再次明确表示,接受存款机构不允许发行资产担保债券,但在2007年,资产担保债券再次进入其议事日程。
2007年3月,土耳其通过了相关法律,引入担保债券作为新的融资工具。
据ECBC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发行资产担保债券,2007年的发行总量达到5260.31亿欧元,其中,抵押资产、公共部门贷款、混合资产、船舶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发行分别占总额的66.1%、28.7%、4.5%和0.7%。从国家来看,丹麦、德国、法国、西班牙、瑞典、英国排在前六位,发行总量分别为1413.49亿欧元、1353.75亿欧元、606.23亿欧元、568.61亿欧元、366.38亿欧元、318.74亿欧元。
据ECBC统计,2007年底,全球22个国家资产担保债券余额总计21100.97亿欧元,其中,抵押资产、公共部门贷款、混合资产、船舶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余额分别占总余额的54.9%、40.7%、3.8%、0.6%。从国家来看,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瑞典、英国位居前列,债券余额分别达到8885.58亿欧元、3445.72亿欧元、2833.34亿欧元、2000.55亿欧元、922.54亿欧元、819.64亿欧元。
在资产担保债券的全球化方面,有几个趋势值得注意:首先,由公共部门贷款(public sector loans)支持的资产担保债券的相对重要性持续下降;其次,国际化导致以外国货币计价的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量不断增长;再次,当新的国家建立资金的资产担保债券体系(version)时,其标准可能和西欧的有所不同,因此,似乎比以前更难得到公认的资产担保债券定义,它与ABS(资产支持证券)之间的差异也变得更为模糊;最后,需要个人投资者自己判断,以决定在债券的发展前景内(within the Covered Bond landscape)他愿意接受多大程度的改变,以及愿意出什么价格。
在欧洲,资产担保债券的监管制度如下:
1. UCITS。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由1988年《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规定。该指令22(4)条款规定了最低要求,该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在几个不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领域的特别处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础。简言之,22(4)条款要求如下:
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信贷机构;债券的发行必须由专门法律所监管;发行机构必须处于审慎的公共监管之下;合格担保资产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担保资产池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以便为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全部期限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万一发行人违约,债券持有人对担保资产池具有优先的要求权。
2.CRD。在欧盟层面,资产担保债券监管的另一个基石是新《资本要求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该指令建立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国际化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新《资本要求指令》将适用于欧盟所有的信贷机构和投资服务提供者。
欧洲理事会于2006年6月7日正式采用了CRD。根据CRD,如果资产担保债券满足以下要求,则资产担保债券从特殊信用风险差异(privileged credit risk weightings)中受益:遵守《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22(4)条款的标准;支持担保债券的资产池必须由特定类型和信贷质量的资产所构成。
最近的市场混乱严重限制了存款机构通过证券化方式向投资者出售贷款的能力。在此紧张时期,尽管许多担负有公共政策任务的机构一直在提供抵押融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存款机构正在寻求新的表内(on-balance sheet)融资方式,研究用资产担保债券融资的潜能。
对于机构而言,资产担保债券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融资渠道。尽管欧洲资产担保债券市场发展得很好,但在美国,迄今为止只有两家存款机构发行资产担保债券。鉴于其他融资市场目前存在的困难,美国机构可能发现资产担保债券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抵押贷款融资渠道。
为了推动美国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国财政部先后发布政策声明和实践准则。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发布《资产担保债券政策最终声明》(Final Covered Bond Policy STATement),对FDIC担任参保存款机构(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简称IDI)的保管人(conservator)或清算管理人(receiver)职责时担保债券的偿付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使得符合条件的担保债券债权人能够在IDI破产后更快地获得为该债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以推动美国担保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FDIC指出,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债券,在由于IDI破产引致违约或拒付的情况发生时,担保债券的债权人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为该债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进行处置,这比通常情况下的45天甚至90天要快很多。
为了鼓励美国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成长,美国财政部发布《最佳实践准则》(Best Practices)。财政部相信资产担保债券是一种潜在的补充融资渠道,可以降低房屋所有者的借款成本,提高住房抵押市场的流动性,改善存款机构的资产负债表。
财政部希望通过发展一系列《最佳实践准则》,提高美国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同质性。尽管美国没有资产担保债券的专门法律,但财政部相信这些最佳实践有助于推动市场成长。
财政部称,《最佳实践准则》仅限于由高质量住房抵押贷款构成的抵押所支持的资产担保债券。应该注意到,《最佳实践准则》只是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产担保债券最终政策声明》的补充(2008年7月15日发布)。财政部还认为,尽管《最佳实践准则》目的在于推动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成长,它不应该在未来限制该市场的发展。财政部充分预计到,结构、抵押,以及其它资产担保债券的关键术语将随着该市场在美国的成长而演化。
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发展也得到了美联储和美国货币监理署的支持。美联储理事Kevin Warsh于2008年7月28日表示,美联储将考虑接受高评级、高品质的有资产担保债券作为贴现窗融资工具的担保品;美国货币监理署通货监理官(comptroller of currency)John C. Dugan亦于同日发布声明,支持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发展。
2008年7月28日,美国财政部宣布,美银、花旗、摩根大通和Wells Fargo等四家机构将开始发行有资产担保的债券以提供稳定的抵押贷款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