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条约 编辑

欧洲部分国家共同签署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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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首会议上通过的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条约。1993年11月正式生效。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代表们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在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署了该条约,条约也正式生效。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参与签订该条约的为原欧共体的12个国家,即:比利时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西班牙、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芬兰奥地利瑞典于1995年1月1日加入。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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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欧洲联盟条约

外文名: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reaty of Maastricht

别名: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草签时间:1991年12月9日至10日

历史影响:奠定了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签署时间:1992年2月7日

签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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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欧洲共同体12国

比利时

丹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希腊

西班牙

法兰西共和国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1月1日加入国

芬兰

奥地利

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国

斯洛伐克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立陶宛

捷克

斯洛文尼亚

塞浦路斯

马耳他

匈牙利

波兰

2007年1月1日加入国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马其顿(2004年3月22日)

联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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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在荷兰小镇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

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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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元区稳定和增长协议,区内各国都必须将财政赤字控制在GDP的3%以下,并且把降低财政赤字作为目标。同时,各成员国必须将国债/GDP的占比保持在60%以下。上述两条也是其他欧盟国家加入欧元区必须达到的重要标准 。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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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定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1999年1月1日,11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它们是: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和奥地利。希腊在2000年12月加入欧元区。斯洛伐克在2009年1月1日欧元区建立十周年之际加入欧元区。瑞典、丹麦和英国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政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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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联盟条约》由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与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

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1.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欧洲公民身份:欧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6.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7.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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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联盟条约》确定了政治联盟的基本目标。为便于推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条约在决策方式上规定对某些决定可采取特定多数制,这是对实行的每项决定必须一致通过这一规定的重要补充。

条约还准备把西欧联盟变为一个地区性防御机构,作为政治联盟的组成部分,实施与防务有关的决定。在防务问题上,由于英国反对建立欧洲独立防务体系,主张西欧联盟只作为北约的补充,而法德则主张把西欧联盟作为欧共体的防务机构,

结果条约规定,把西欧联盟建设成欧共体的防务机构,负责制订欧洲的防务政策,同时与北约保持一定联系。条约还规定用5年时间让西欧联盟与北约把包括后勤在内的各项工作统一起来。

《经济联盟条约》确定了经济和货币的最终目标,规定至迟于1998年7月1日成立欧洲中央银行,并于1999年1月1日实行单一货币。按原先计划,如到1996年,有7个国家符合规定的经济标准(通膨率在5%以下,财政赤字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3%,公共债务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60%),

便于1997年实行单一货币,但需由12国多数表决通过。条约规定,如届时达到上述标准的不到7国或多数表决未能通过,那么达到标准的国家至迟于1999年1月1日放弃本国货币而实行单一货币,其他国家待达到标准后参加。

实行经贸联盟的目标意味着成员国把货币决策管理的自主权转让给欧洲中央银行,这个超国家机构将承担起行使成员国货币主权的职能,以确保价格稳定及实现统一大市场在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整体利益。《马约》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一次突破性的进展,它表明欧共体将朝着一个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等多种职能兼备的联合体方向发展。因此,《马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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