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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编辑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由欧洲联盟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在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签订《罗马条约》,决定成立共同市场及原子能共同体。1958年,正式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后来,根据《1965年布鲁塞尔条约》(Merger Treaty)在1967年与欧洲煤钢共同体及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到欧洲共同体架构内。如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已经在欧洲联盟架构内。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目的为核子能源联营及分销共同市场,并可出售剩余核子能源至境外国家。2024年5月30日,欧盟理事会批准欧盟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退出《能源宪章条约》。
中文名: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外文名:EURATOM
成立时间:1958年
成员:欧盟成员国
英文解释:“A precursor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y,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was founded in 1958 by the European Common Market to conduCT research, develop nuclear energy, create a common market for nuclear fuels and supervise the nuclear industry so as to prevent abuse and protECT health. (Source: ERD)”
中文名称: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中文解释:欧洲理事会的先驱,在1958年由欧洲共同市场建立欧洲原子能理事会,目的是指挥研究、发展核子能,对于核子燃料创造共同市场和管理核子工业防止滥用和保证健康。
签署协定
2008年4月24日,万钢部长会见了欧盟科研委员波托什尼克,双方就气候变化和进一步推动中欧科技合作交换了意见后,同波托什尼克委员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双方希望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核能和平与非爆炸应用方面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签署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注意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若干科学技术领域内已建立了积极的合作与信息交流;考虑到科学技术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希望为科学技术研究合作建立一个正式的基础,以便扩大和加强在核能和平利用方面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中的合作活动,并鼓励让这些合作成果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鉴于共同体与中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研究以及经济合作; 考虑到共同体与中国正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研发活动,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参加对方的研发活动将能实现互利;尤其是考虑到,共同体与中国都希望在现有协议内,或商议专门的协定,加强双方在受控热核聚变领域的合作;重申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政府对核不扩散的坚定承诺,包括相关保障和出口管制体系的强化和高效适用;重申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政府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目标的支持,包括机构的保障体系,以及机构推动广泛遵守于1968年7月1日缔结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希望;注意到根据共同体条约第七章以及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的保障协定所进行的核保障在共同体内适用;鉴于提出一个法律框架以推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是适当的,特别是着重于实现互利的机会;认识到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政府在和平利用核能水平以及各自的有关健康、安全、核能和平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所提供的安全水平都比较高;考虑到本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有利于欧盟和中国间进行全面科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