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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条约 编辑
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1957年3月25日,在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人们称这两条约为《罗马条约》。同年7月19日到12月4日,六国议会先后批准了,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共体。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中文名:罗马条约
外文名:Treaty of Rome
类别:条约
生效时间:1958年1月1日
签署国家:法、联邦德国、意、荷、比、卢
签订地点:罗马
主要内容: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
影响:欧洲一体化
签署时间:1957年3月25日
罗马条约签订仪式
美国与西欧有控制与反控制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西欧为了减轻防务开支的负担,并确保抵御“共产主义的威胁”,要求美国力量留驻西欧,而美国也需要借助西欧来抗衡苏联。因此美国鼓励和支持西欧联合。于是西欧国家相继成立了几个经济合作组织。1951年,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1952年煤钢共同体建立,为实现西欧经济联合奠定了基础。目标
《罗马条约》共分6章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罗马条约》在序言中强调它的目标是: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加强各成员国经济的联结,保证协调发展,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基础等。
中心内容
《罗马条约》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其中心内容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关于工业品关税同盟,条约规定在12年过渡期内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成员国间一切关税和贸易限制。
相关条款
《罗马条约》规定了对一些特殊商品允许采取例外措施并制定了保护条款。条约还对运输政策、贸易政策、经济发展政策、国际收支政策、竞争规则、财政收入等作出规定。
设立机构
此外,条约还决定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以便在共同体内提供工人就业的机会和促进工业企业的现代化与改造。
《罗马条约》还确定,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条约还规定设置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运输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等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主要内容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这是欧洲一体化的基石,要求12年内执行完毕,一共分为四期。整个关税削减计划要求在1968年结束,建立关税同盟促进了共同体内部的贸易发展,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垄断,促进了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为共同体的共同财政预算体制提供了财源;实现共同体内部工业品、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规定成员国共同的农业政策,筹组农业共同市场;制订共同竞争规则,消除各种限制和歧视竞争的协定和制度,设置一整套具有一定权限的共同体机构等。
1965年4月8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六国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3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可以以独立的名义活动。 40多年过去了,欧共体成员国从6国增加到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陆续加入进来。1991年12月,欧共体12国首脑在马斯特里赫特会议上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条约。1993年11月初,条约生效,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洲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