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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煤钢共同体 编辑
欧洲煤钢共同体,1951年4月18日通过《巴黎条约》成立,1952年7月23日生效。根据条约规定,成员国毋须交纳关税而直接取得煤和钢的生产资料。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缔约国有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生效期限为50年,因此,2002年7月23日之后,欧洲煤钢共同体不再存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欧洲漫长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机构。成员国的政府第一次放弃了各自的部分主权,并将这些主权的行使交给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高级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于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中文名:欧洲煤钢共同体
外文名: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
成立时间:1951年4月18日
机构:高级机构
意义:因舒曼计划而产生的欧洲煤钢
初创六国成员地图(阿尔及利亚1958年独立)
1952年7月25日该条约生效,宣告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的建立,正式成立超国家的权力机构——高级机构。高级机构由九人组成,掌握煤钢共同体的大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煤钢生产,保证共同体内部的有效竞争。它拥有共同体内部的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以至发展或停闭某些企业或某些部门的大权,并掌管共同体同第三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该机构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此外,欧洲煤钢共同体还设有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和法院等机构。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2002年7月23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总部大厦前举行仪式,降下象征欧洲煤钢共同体的蓝黑星旗,升起上有12颗金星的欧盟旗帜,从而标志着50年前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2.部长理事会。每一成员国派一政府部长组成部长理事会,其任务在于协调高级机构和各成员国的行动。
3.共同体议会。共设87名议员,其中法国18名,联邦德国18名,意大利18名,比利时、荷兰各10名,卢森堡4名。共同体议会通过民主方法对高级机构实行监督,并有权以2/3多数通过弹劾案,解散高级机构。
4.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任期6年,其任命须经六国一致同意。
一、它标志1945年以来法国对德政策的根本转变,揭开了法德和解的序幕,为法德和解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而法德和解和合作又是整个西欧联合的基石和核心。
二、它使西欧联邦主义者受到极大鼓舞。随后有关运输、农业等其它经济活动部门建立超国家机构的建议纷纷提出,欧洲防务集团、欧洲政治集团、欧洲农业共同体、欧洲卫生共同体等计划一时纷至沓来,出现了50年代初期欧洲联合的高潮。
三、它使西欧联合从1950年前政府间的合作进入一个超国家机构的合作阶段,因此改变了西欧联合的性质,使西欧联合进入一个更高级的阶段—一体化阶段。
四、欧洲煤钢共同体作为局部一体化的尝试,它的成功促使各国考虑把共同市场扩大到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部门的必要性。因此,它的经验为以后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总之,舒曼计划及由此产生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是西欧国家联合道路上的一次创造性实践,一次质的飞跃,它开始了一体化合作形式的零的突破。正如美国前驻欧共体大使巴特沃恩在1962年7月为《通向欧洲联盟的道路》一书写的序言中所言:“欧洲煤钢共同体是先驱者。它开创了主权成员国的统一先例。它提供了密切联系西德与西方的最初手段,为法德永久和解奠定基础。它带来了作为共同市场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楷模的共同机构的新形式。毫无疑问,历史所记住的,不是欧洲煤钢共同体为煤钢工业做了些什么— 当然,这可能也是有意义的— 而是开辟了通向统一的欧洲目标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