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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编辑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伦理委员会受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受试者的监督,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或日常监督管理。
中文名:伦理委员会
外文名:Ethics Committee
人员组成: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等
性质分类:咨询性质和审查性质
性质:独立组织
隶属:医疗卫生机构
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查的研究项目是否如实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五)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六)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七)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八)对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落实;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规章制度及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查结果的可靠性、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设立的伦理委员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调整伦理委员会委员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督促本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落实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伦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拒绝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撤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存在的违规或者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