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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 编辑
宋慈(1186年/1187年-1249年4月21日/1250年4月10日),字惠父,号自牧。福建路建宁府建阳县(今属福建南平)人。中国南宋官员、法医学家。宋慈自幼受学于父,后相继受学于朱熹弟子吴稚、名儒真德秀等。嘉定十年(1217年)中乙科进士,补授赣州信丰主簿。因镇压南安军峒民起义及抚定汀州兵变,受举荐知长汀县。后历提点广东、江西、广西等地刑狱。在地方廉政爱民,执法严明,听讼清明,决事果断;制定办案规约,清整积案,理清曲直,雪冤禁暴。又整顿盐运;赈灾济困,实行“济粜法”,接济饥民。累官广东经略安抚使、知广州,加焕章阁直学士。淳祐九年(1249年)或淳祐十年(1250年),宋慈逝世,获赠朝议大夫。宋慈为官清廉,刚直有为,听讼清明。认为为政主要取决于为官者“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他慎重狱事,重视现场勘验,主张通过检验取得案件证据,探明案件真相,强调司法审判不轻信口供。他总结了宋代和以前法医方面的经验,再加上本人四任法官期间检验的心得,于淳祐七年(1247年)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于验伤、验尸、血型鉴定、检骨、死伤鉴别、毒物分辨,以及急救法、治服毒药方等,均有记载,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该书对宋元明清各代的司法检验工作有重要的影响,后被译成法、英、荷、德、日、朝、俄等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对于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因而他也有“世界法医学鼻祖”之称。
全名:宋慈
字:惠父
号:自牧
所处时代:南宋
民族族群:汉族
出生地:福建路建宁府建阳县(今属福建南平)
出生日期:1186年(或1187年)
逝世日期:1249年4月21日(一说1250年4月10日)
主要成就:开创“法医鉴定学”,对于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治理地方颇有政绩
主要作品:洗冤集录
最高官职:焕章阁直学士、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朝议大夫(赠)
荣誉:世界法医学鼻祖,法医学之父
家世早年
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或淳熙十四年(1187年) ,宋慈生于福建路建宁府建阳县童游里。祖籍河北顺德县,祖上曾迁居浙江建德县。北宋时,宋慈的高祖宋世卿从浙江建德县至建阳任建阳丞而家居其地。其父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节度使幕府掌管刑狱的官员),家境小康。
宋慈从小受学于父,十岁时从学于建阳学者、理学家朱熹的弟子吴稚,又旁涉黄干、蔡渊、蔡沉、李方子等人的理学论著 ,颇受考亭学派的影响。
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年),宋慈进入临安太学,深得太学博士真德秀的赏识,真德秀称其文“源流出肺腑”,宋慈遂拜其为师,成为饱学之士。
进入仕途
宋慈像
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进士,以第三名及第,补授浙江鄞县(今浙江宁波)县尉,因父死需丁忧而未赴任。直到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宋慈方才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南宋时期的赣闽地区,民贫、地狭、人稠,人民处水深火热中,民反和兵乱频频发生。江西安抚使郑性之欣赏其才华,延请他入幕府参预军事。当时,江西南部三峒里少数民族发生变乱,赣南数百里地方局势混乱。宋慈参与平定“三峒贼”的战役。他先赈济六堡饥民,又率兵三百大破石门寨,俘获敌酋,因战功卓著而“特授舍人”。任期届满,江西提点刑狱叶宰聘宋慈为幕僚。不久,在真德秀推荐下,宋慈又进入福建路招捕使陈韡幕府,参加平定闽中叛乱。宋慈“提孤军从竹洲进,且行且战三百余里”,就连久经锋镝的主帅也对他刮目相看,称赞他“忠勇过武将矣”。在军事谋划方面也多咨访于宋慈。
经陈韡举荐,宋慈于绍定四年(1231年)被任命为长汀知县。长汀百姓苦于盐价高昂,从海口溯闽江,盐运至长汀,要隔年才能运到。宋慈莅任之初,改从潮洲沿韩江、汀江而至长汀,往返仅三个月,大大节省运费。官府将盐廉价出售,百姓无不讴歌载道。他又移建县衙,使免遭受水患。
治理地方
端平三年(1236年),同知枢密使魏了翁聘宋慈为幕僚。
宋慈塑像
嘉熙元年(1237年),宋慈被授为邵武军(今属福建)通判,任职仅及周年,仍使民有余念。第二年调任剑州(今福建南平)通判。 浙西饥荒,宋慈奉诏入境,感叹当地豪门大族逃避征赋、囤积谷物的情况,于是实行“济粜法”,将人户分为五等:最富有者出存粮半济半粜;较富有者只粜而济助;中等不济也不粜;次贫者半济助;赤贫者全济,济米由官府拨付,停征一半租税。富户不敢违命,贫者得以度过荒年。社会秩序得以安定。嘉熙三年(1239年),宋慈升任司农丞、知赣州。次年(1240年),调为提点广东刑狱。他发现所属官员多不履行职责,有拘押数年的案犯,都未理清曲直。于是制订办案规约,责令所属官员限期执行,仅八个月,就处理案犯两百余人。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为赣民作主,严办违法的盐贩。
淳祐五年(1245年),改知常州,提议重修《毗陵志》,并开始编辑洗冤录资料。在常州任满后,转任广西提点刑狱,巡行各部,雪冤禁暴,虽偏僻恶溺处所,亦必亲往视察。 宋慈廉政爱民,执法严明,尤其“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淳祐七年(1247年),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是年冬,撰成《洗冤集录》。
淳祐八年(1248年),改宝谟阁直学士,奉命巡回四路,掌管刑狱。听讼清明,决事果断。
病逝粤任
宋慈墓
淳祐九年(1249年)三月十九日,宋慈被升授为焕章阁直学士、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宋慈自上任以来,重视学校教育,大力弘扬传统文化,曾刊刻《叙千古文》于广州学宫,其好友李昴英于第二年(1250年)正月撰《书胡致堂〈叙古千文〉》褒扬此事。同年秋,在解试揭榜后,宋慈主持鹿鸣宴,为举子上京参加省试饯行,并在宴会上写诗,与李昴英唱和。
就在到任后两个月后,宋慈罹患“末疾”(四肢的疾患),但他仍坚持带病主持淳祐十年(1250年)正月的“释菜礼”,最终因过度疲乏而一病不起。同年三月七月(1250年4月10日) ,宋慈在广州官舍逝世,享年六十四岁(关于其卒年的不同记载,见“人物争议”目录)。
淳祐十年(1250年)七月十五日,宋慈归葬建阳县崇雒里(今福建建阳崇雒乡)建阳宋氏祖居地昌茂村。理宗为表彰他的政绩和才华,誉为“中外分忧之臣”,特赠朝议大夫,并御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法医学思想
恤刑慎狱,直理刑正
宋慈编写《洗冤集录》的指导思想,是“恤刑慎狱,直理刑正”。
宋慈造像
“恤刑慎狱”继承的是儒家(理学)“决狱谨慎”的主流法律思想。作为程朱理学的追随者,宋慈在《洗冤集录序》开宗明义地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同时,宋慈也清醒地认识到,恤刑慎狱的关键在于执法官吏的职业道德,因此在《洗冤集录》一书中,宋慈不仅将《宋刑统》和《宋刑统疏》中的有关法令、检验制度以及检验人员失职罚则等内容录入其中,而且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法医检验的注意事项。宋慈反对验尸时“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躬亲诣尸首地头”亲自验尸,提倡对案子“审之又审”;强调检验要真实,“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故意不真实验尸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处分;规定验尸不扰民、不接触当地官员和当事人,保证“定验无差”;对检验官吏违法行为引用《宋刑统》:“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所谓“直理刑正”,就是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的司法思想。 “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
在《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即鸡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这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直理刑正思想,贯通宋慈《洗冤集录》全书。
由表及里,系统观察
《洗冤集录》本质上是一部指导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书籍。正如宋慈所指出的那样,《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这种用传统医学方法,由表及里、由尸表现象探究死亡本质的法医学,与以剖验尸体解决死因问题为标志的现代法医学有很大的不同,突出了系统观察的地位和作用。
系统观察的要诀之一是“问”。宋慈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尸体、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问”的内容也不同。“问”官员、公吏、报案人、家属、左邻右舍、行凶人、同狱人、在场证人、奴婢的主人(包括契约),还要“问”天气情况、河流地形、火源风势、季节更换、人员往来、民俗习惯、风土人情,有时还要“问”凶手或被害人生前是左利还是右利、被害人或自残者职业工种及性格喜好、死者生前疾病情况、有无看病及医案、何时报案……问之又问、“审之又审”,问得一清二楚,审后“洗冤泽物”。可以说,《洗冤集录》全书充满了“问”的学问。
系统观察的要诀之二是“看”。在书中,宋慈看到自缢者拿着白练扣好死结上吊,看到凶手把他人绞死后伪装上吊,看到一个人被砍死,看到死者被人死后分尸,看到一个人被凶手打入铁钉死亡,看到投河或死后入水,看到一个人跳楼或死后抛尸,看到一个人在火灾中烧死或死后被焚尸,此种“看”例不可枚举。正是通过看现场、看痕迹、看周围环境、看尸体、看伤口,宋慈得以判断伤亡事件是死者所为抑或他人所为。在“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原则指导下,《洗冤集录》对于自杀、他杀或病死“看”得十分仔细,通过案例对溺死与非溺死、自缢与假自缢、自刑与杀伤、火死与假火死等详加区分,并列述各种猝死情状,是该书的精华所在。
系统观察的要诀之三是“参”。这是在“问”与“看”的基础上,运用“参会归一”综合分析方法,把各方面材料互相参证,以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宋慈看来,凡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人身认定(体源、尸源)及有关方面问题,均应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现场情况,参考一般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利用排除法,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参会归一,作出正确结论。以“刃物所伤透过者”为例,“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鉴别伤口属性、比对其他物证、排除他杀嫌疑,宋慈对锐器贯通伤的观察可谓面面俱到,检验方法也与现代法医学如出一辙。
宋慈
通过系统观察,宋慈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条件,勒死的特征及其与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其他杀的鉴别,防御性损伤的发现,致命伤的确定,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悬缢、水溺、火烧、临高扑死(坠落)等各种死亡情况下的具体现场检验方法,内容之系统、涉猎之广泛、研究之深刻,以及理论与实践结合之紧密,无不使历代法医学家惊叹不已。此外,宋慈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总之,《洗冤集录》关于各种死的伤痕情况和体表特征,以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大都是作者实际观察所得的经验之谈,基本上符合现代法医科学知识,是中国古代由表及里,系统观察方法的一次成功实践,被赞为“集宋以前尸体外表检验经验之大成的法医学著作”。
以因求果,重视实验
《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开篇介绍了一个案例:有一村民被人用镰刀砍死,没人承认。检验官吏便召集村民将所有镰刀收集来,夏天的阳光下,七八十把镰刀中有一把“蝇子飞集”。于是,检验官吏指认刀主为凶手,“杀人者叩首服罪”。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苍蝇集聚案例,是利用血腥集蝇原理破案的一个科学实验。这段记载告诉我们,在检验实践中,宋慈不仅熟练掌握系统观察方法,而且也十分注重实验方法的辅助作用,力图通过科学实验研究尸体现象、损伤和死亡原因,从而将古代法医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宋慈塑像
如以尸骨血荫辨别生前死后伤方面,宋慈初步运用了现代科学上的光学原理:“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伤时由于生前体表遭受暴力袭击,力量达于骨质,骨膜上的毛细血管或骨质内的营养血管损伤破裂,血液渗入骨质内,被骨细胞吸收,便有红色血荫渗入骨头里面,洗刷不褪,是为血荫。宋慈的这种观察血荫的方法,已包含了一种简单的光学实验,即不透明物对光线的选择吸收实验。由于光线通过油绢或明油雨伞(不透明物),被吸收了的部分影响观察的光线(选择吸收),因而骨伤造成的血荫易于被看出。现代法医学上采用紫外线照射检验骨伤正是此理。又如在谈到洗罨伤口时,宋慈要求“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借以拥罨”。由于蜀椒与葱、盐、糟、白梅(初熟的青梅子腌渍而成,酸剂)混合使用,可以消毒、去污、吊伤、通关节,使伤口不受外界细菌感染,减轻伤口原有炎症,将伤口固定起来,这与现代法医学上用酒精擦拭伤处以消毒去污,以酸来沉淀和保护伤口,使伤痕更明显,其道理是一样的。这里,可以把它看作一个比较粗糙的生理实验,即生物体(细菌)及肌肉组织对化学试剂(酸剂——白梅、醋,碱剂——糟、盐)的反应实验。
再如,宋慈曾讲到如果检验人员受贿用芮草(又名茜草,可作染料和药用)投入醋内涂抹伤痕,使伤损处“痕皆未见”,则“以甘草汁解之,可见”(八,验尸),这是甘草汁和芮草的反应,说明两者相克:芮草能染色使伤痕不见,而甘草汁则能破之。
尽管上述实验较为简单,但宋慈这种从已知的因去求未知的果,正是现代科学实验思想的精髓。
后世影响
《世界法医学奠基人——宋慈》纪念邮票
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仅从流传至 今的《洗冤集录》一书来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学界认为因宋慈在古代法医学的始祖地位,故古代法医学亦称宋(慈)学。
李昴英:“广帅宋公慈里两翁之里,学两翁之学。”
刘克庄:
①公果以才业奋历中外,当事任,立勋绩,名为世卿者垂二十载,声望与辛(辛弃疾)、王(王佐)二公相颉颃焉。
②公博记览,善辞令,然不以浮文妨要,惟据案按执笔,一扫千言,沈着痛快,哗健破胆。砺廉隅,峻风裁,然不以己长傲物。虽晚生小技,寸长片善,提奖荐进,寒畯吐气。
③其儒雅则遵、榖也,其开济则瑜、肃也,其威名则颇、牧也,其恩信则羊、陆也。敌将扼吾吭而干吾腹也,上方备邕、宜而忧襄、蜀也。哀哉!若人之不淑也,求之之难也,而夺之之速也。脱车之幅而踠骥之足也,嗟后之人勿伤其宰上之木也。
亲属
关系 | 姓名 | 介绍 |
---|---|---|
祖先 | 宋仕唐 | 曾任建阳县丞。自他起宋氏定居建阳。 |
父亲 | 宋巩 | 曾任广州节度推官,为政清廉。 |
原配 | 余氏 | —— |
继室 | 连氏 | —— |
长子 | 宋国宝 | 国子乡贡进士。 |
次子 | 宋大(阙) | 乡贡进士。 |
三子 | 宋秉孙 | —— |
长女 | 宋氏 | 嫁登仕郎梁新德。 |
次女 | 宋氏 | 嫁将仕郎吴子勤。 |
据刘克庄所记,宋慈至少有孙三人:宋宪、宋焘、宋湘,均为将仕郎。 |
(表格参考资料 )
师友
师:吴雉、杨方、黄幹、李方子、真德秀
友:刘克庄。刘克庄任建阳县令时,宋慈正丁忧在家,二人一见如故,交谊甚深。宋比刘年长一岁,刘克庄尊比自己年长一岁的宋慈,对其为人、才学都十分佩服。宋慈逝世后,刘克庄为他撰写了《宋经略墓志铭》。
《全宋文》卷7470辑录有宋慈从政以来的奏议。
现代学界普遍采纳淳祐九年(1249年)去世说,即认为《墓志铭》中的“六”实为“九”之误。而田振洪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宋慈到任广帅后,曾主持淳祐九年(1249年)秋的鹿鸣宴,并在第二年正月带病亲赴主持释菜礼,最终因过度疲乏才在不久后去世。因此,他认为《宋经略墓志铭》所载“淳祐六年三月七日终于州治”中的“六”应是“十”之误,即宋慈当终于“淳祐十年(1250年)三月七日”。
墓园
宋慈墓
宋慈墓位于福建省建阳区崇雒乡昌茂村旁的凤山岭上。1955年调查发现墓前断碣一座,碑文据说为宋理宗亲题:“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1961年3月升格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经1957年、1982年省、县两次拨款重修,今墓仿杭州岳飞墓行制修建,坐西北朝东南,为石砌弯隆形封土堆。在宋慈墓园的侧面,有新建的“宋慈纪念馆”,宋慈半身铜像就立于纪念馆中央,“宋慈宗师”四个大字高高悬挂在宋慈铜像后的正面墙上。
纪念活动、邮票
1984年11月8日,在建阳召开的中国法医学会成立大会筹备会上,34位代表在宋慈墓的左侧树碑纪念:“献给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业绩垂千古,洗冤传五洲。”
1986年,全国法医学界代表聚首建阳,召开宋慈诞辰八百周年纪念活动,落成宋慈亭,拜谒宋慈墓,揭幕宋慈塑像,还召开了学术研讨会;童游街道的一条主街被命名为“宋慈路”。
2016年4月13日,《世界法医学奠基人——宋慈》纪念邮票1套(2枚)在建阳区首发。同时,建阳区还举办了一系列纪念宋慈的活动。
时间 | 电视剧/电影名 | 饰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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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阴阳鉴》 | 刘志影 |
1986 | 《洗冤录》 | 丁嘉元 |
1997 | 《宋慈断狱》 | 张志明 |
1999 | 《洗冤录》 | 欧阳震华 |
2003 | 《洗冤录2》 | |
2005 | 《大宋提刑官》 | 何冰 |
2006 | 《大宋提刑官2》 | 王庆祥 |
2020 | 《法医宋慈》 | 于震 |
2023 | 《宋慈韶华录》 | 孙泽源 |
《宋史翼》卷22《循吏传》
《可斋杂稿》卷16《辞免知静江府兼广西经略奏》
《南宋制抚年表》卷下
道光《广东通志》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