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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等效性实验 编辑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试验对象为健康男性,一般要求18~24例。
目前,国内外最常用的BE评价方法是药动学方法,即采用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BA)指标进行BE评价。通常,BA指制剂中活性成分被吸收的程度和速度。用药动学方法进行BE评价,就是考察药学等效制剂或可替换药品在相同试验条件下,服用相同剂量,其活性成分吸收的程度和速度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在药动学参数中,表征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参数主要是AUC、Tmax和Cmax。因此,用药动学方法评价制剂间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就是以统计学方法评价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测得的AUC、Tmax和Cmax等指标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如何,也就成为影响BE评价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临床医生的建议以及FDA以往的经验,对大多药品来说,如果循环系统的药物暴露差别在20%以内,将不会对临床治疗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基于此点,FDA设定了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的药代动力学参数(AUC和Cmax)“差异应小于20%”作为等效性判定标准,具体判定方法为:通过双单侧t检验及(1-2α%)置信区间法,得到两种制剂AUC或Cmax几何均值比值的90%置信区间(ConfidenceInterval,CI),对于非窄治疗窗的药物,此90%CI必须落在80.00%~125.00%范围内。另外,FDA和EMEA的指导原则还特别强调,此置信区间必须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并且不得通过四舍五入的方法,使受试药物BE检验合格,即下限的最低值为80.00%,而上限不得超过125.00%,比如某项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为79.96%~110.20%,则判定为生物不等效。作为非正态分布的Tmax,则要求用非参数的统计方法证明制剂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全球主要国家、组织和机构采用的生物等效性判定标准
同FDA要求一致,其他主要国家、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包括欧盟EMEA,日本厚生省)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都以80.00%~125.00%作为AUC和Cmax90%CI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在上述机构所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对于AUC的等效性判定标准比较严格,通常只能缩小范围(如:针对某些治疗窗窄的药物,EMEA建议可以缩小范围至90.00%~111.11%)。相对而言,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加拿大药品监管机构(HealthCanada)只要求Cmax均值的比值落在80~125%即可。EMEA和WHO则提出,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药物(如高变异药物,即药动学参数的个体内差异在30%以上),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扩大等效性判定标准的范围,如EMEA建议对于个体内变异(CVintra)为35%的药物,等效性判定标准可以扩大到77.23%~129.48%,当CVintra为40%时,该范围可扩大至74.62%~134.02%,当CVintra为50%或以上则可以扩大至69.84%~143.19%。但申办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此判定标准下,不会引起药物安全性问题,并保证药物的临床疗效没有显著差异,即需要证明Cmax差异的增大不会引起不良反应的显著增加,也不会显著影响疗效。此外Cmax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的扩大必须在BE试验开始前设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能在试验结束后,根据试验结果更改。
日本厚生省则建议,如果扩大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试者人数不低于20,或在增加受试者人数之后总人数不低于30;
(2)Cmax均值的对数差值在log(0.9)~log(1.1)之间;
(3)对于体外溶出试验,在任何的试验条件下,当参比制剂体外溶出为30%,50%和80%时,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溶出度差别都在10%以内。
3.我国目前的现行标准
我国2005年颁布的《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AUC的90%CI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和国际标准一致,而Cmax的标准,由于当时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临床试验条件等的限制,为方便BE试验的管理和审评,统一设定了较为宽松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即70%~143% 。
近年来,随着我国临床药动学试验水平的进步和制剂研究水平的提升,对于药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以确保高质量仿制药的开发。因此,参考先进国家与组织的规定,有必要提高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要求,即采用80.00%-125.00%作为等效性判定标准。在此标准下,特殊药物,如高变异药物,可以适当扩大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但申办者必须在BE试验前提供相关安全性和临床疗效的证据,以及个体内变异情况的证据,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等效性判定标准,如:75.00%-133.00%或者70.00%-143.00%。在试验结束后,即使发现由于个体内差异很大,造成生物不等效,也不能根据结果再次对等效性判定标准的范围进行放大。应当通过扩大受试者人数重新进行临床试验,降低标准偏差,来重新判定生物等效性。
1.药代动力学法:测量生物样本如全血,血浆,血清,或其他生物样本中药物的活性成份,或其代谢产物的浓度与时间的关系;体外法:此种方法具有已确立好的体内外相关关系,可用于预测人体生物利用度的相关数据.
2.人体体内法:测量尿样样本中药物的活性成份,或其代谢产物的浓度与时间的关系。
3.药效法:测量药物的活性成份,或其代谢产物的即时药效与时间的关系。
4.临床试验法:通过设计良好的临床比较试验以综合的疗效终点指标来确立生物等效性。
5.体外方法通常为体外溶出度测定法:能够确保体内生物利用度。
6.FDA认可的任何其它用于测量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方法。
应用以下材料:
1.1药政部门同意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批文,同一批号的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书。
1.2同类制剂的临床文献,应有疗效分析,不良反应及药代动力学的内容。
1.3受试药的临床前药理和毒理试验的报告及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计划。
1.4受试药制剂及少量纯品(供作标准曲线用),参比药制剂。
2.受试者
为了减少个体误差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应注意以下几点:
2.1选男性青年:年龄相差不超过10岁。身长以160一180cm为宜。体重应在标准体重土10%范围内。我国标准体重可按下式估算:标准体重kg二0.7火(身高cm一8的。特殊药物可选用妇女、儿童、肿瘤病人,不受上述限制。
2.2受试前检查:心电图、血压、肝肾功能、血常规等应正常,记录既往病史和既往用药史。注意过敏体质及有药物过敏史者切勿入选。受试2wk前未用其他药物。
2.3列表报告:体重、身长、心率、血压、ALT、BUN、Cr及用药顺序(TOR或ROT)。
2.4知情同意书:有每人病史、体检、化验结果及签名,伦理委员会总批件。
2.5例数:国内规定12一24例,FDA18一24例。例数少难合格,误差大者例数应多一
些。
2.6管理:用药前禁食12h,用药后禁食4h,统一上午7时(或8时)用药,以温开水200ml送服。实验期间统一饮食,用膳时间应一致,以免影响药峰时间。不吃茶、酒、高脂食物,不作剧烈运动或整日卧床,否则误差增大。
2.7取血点:FDA规定16-20个点,我国9-16个点。至少3个半衰期或最低药浓小于峰值药浓的1/10,建议根据文献或先以较密间距实测1-2人,以上升段、峰值段各3-4点,下降段4-6点为宜。最后一点至少已有3个半衰期或药浓小于峰值药浓的1/10-1/20。
2.8清洗期通常取1wk,说明间隔几个半衰期,是否已达到清洗目的。
3.药物
3.1供试药及参比药均应报告药名、制剂、规格、厂商、批号.
3.2参比药应说明选用理由宜用已上市的同样产品。化学上是同一物质,处方、生产工艺、制剂及剂量基本一致。特殊情况下可用不同规格、剂量或剂型,应充分说明理由。
3.3检测应报告仪器、试剂、内标物的规格、来源、详细检测条件(色谱柱、流动相、流速、波长、灵敏度、温度)及血药浓度检测方法。报告标准曲线(R>0,98)、回归方程、线性范围。
最低检出浓度。列出标准品、血浆及含药血浆的图谱以说明专属性及干扰情况。理论塔板数不得小于1000。回收率作3个浓度各5次重复,绝对回收率>70%,RSD<10%-15%。精密试验作3个浓度各5次重复的日间、日内差异,RSD(15%-20%)。
4.药代动力学
4.1说明软件名称:用AIC判定房室模型。各例最佳房室数不同时,可取多数受试者的最佳房室数进行分析。也可用非参数法:简予计算。
4.2各时间的药浓数值:平均值的曲线常易出现畸变,故只有参考意义,不必用平均值拟合药动学参数。计算AUC时,药浓低于检出限时,不应作为零,也不宜弃去该点。该点的数值可由终末端半衰期推算。该值小于检出限时,则作为估计值;该值大于检出限时,则以检出限作为估计值,应以括号标志,表示仅供参考。
4.3用表列出每人各时间的实测血药浓度,以半对数图绘出每人的C-T曲线。
4.4列出每人实测药代动力学参数
5.等效性检验
5.1方法国际上规定以双向单侧T检验为标准方法。其他方法虽可使用,但等效性判断上如结论不同,仍应以双向单侧T检验为准。
5.2等效标准我国规定等效标准是80%-120%,FDA规定AUC及Cmax用对数值,此时等效标准是80%-125%(也即乘除0.8)。用表列出实测AUC、Cmax、Tmax的双向单侧T检验的两侧t值及T0.05值。最好列出方差分析表(药剂间、个体间、周期间)。
5.3检验参数:AUC反映吸收数量、Tmax反映吸收速度、Cmax与安全性有关。生物等效性并非只算AUC。Tmax可因取点不当而达不到要求。建议在峰值附近多取几点(如1、1.5、2、2.5、3、4h)。FDA有的专家认为等效性检验以AUC、Cmax为主,Tmax只供参考。
6.等效性判断及报告
6.1方差分析F检验及各参数的组间。检验是差异性检验,不是等效性耸验。因此,这些检验的P>0.05不能认大等效;P<0.05也不能认为差异有显著意义,等效性不合格。
6.2所有病人的F或T/R值都在80%-120%范围内并不能肯定等效卷合格。反之,个别人的F值>120%,或<80%,只要双向单侧t检验均为P<0.05,仍应判为等效性合格。
6.3方差分析的周期间变异是第1次用药与第2次用药间的变异。如有显著意义并不一定是清洗期不够。清洗期超过7个半衰期时残留药浓小于0.8%,清洗期已是足够的。
6.4方差分析的个体间变异显著,提示个体差异大,用药时应注意调节剂量。由于等效性检验的标准误与方差分析的残差有关,已经扣除了个体间、药物间、周期间的变异。因此,上述3项变异无论有无显著意义,都不影响等效性判断。
6.5方差分析中,一般不计算组间变异(即ROT组与TOR组之间的变异),因为,它已包括在个体变异之中。在总变异中再减去组间变异是错误钓,残羞将减小基至成为负值。
7.等效性检验
正规计算是:先用方差分折算出残余误差,再用双向单侧t检验计算两个方向的t值才能作出等效判断,通常要角计算机进行计算 。
8.总结
说明主要参数及耐受情况,对等效性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判断。
9.研究单位及人员签章
研究单位、实验设计人、负责人、参加人员、资料保管人及保管单位、保管地点、研究日期、研究单位盖章。(必须附有药代动力学文献,以便核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