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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中毒 编辑
在生产环境中长期接触氯乙烯气体所引起的神经、消化、呼吸等系统病变以及导致肢端溶骨症或肝血管肉瘤的临床改变,称氯乙烯中毒。工业上接触氯乙烯主要用作制造聚氯乙烯单体,其中清釜工接触最多,其次为离心、干燥或抢修中。氯乙烯主要以气体形式经呼吸道进入人体,也可经皮肤进入。人在30g/立方米浓度下有头晕、羞明、恶心、呕吐;180g/立方米浓度时,可出现麻醉 症状。
中文名:严茂华
类型:病症名称
急性中毒和麻醉作用:短时间吸入大量氯乙烯,因其麻醉作用而产生中枢神经抑制,可导致急性中毒。兔和狗于437.8g/m3(17.1 %)的浓度下1分钟即引起麻醉,但移离后可恢复。人于10.4g/m3浓度下5分钟尚无何感觉; 15.6g/m3下略有不适; 31.2~41.6g/m3下有头昏、羞明、呕吐等主诉。麻醉阈浓度为182g/m3。
⑴刺激反应:表现为一过性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眼球结膜充血、咽部充血、轻咳等,肺部无阳性体征,亦无麻醉症状。
⑵轻度中毒:呈麻醉前期症状,有眩晕、头痛、无力、恶心、胸闷、嗜睡、步态蹒跚等症状。并可出现心率减慢、血压降低等体征。如及时脱离现场,吸新鲜空气,即可恢复。
⑶重度中毒:上述症状加重,可出意识障碍,甚至昏迷、抽搐、燥动、血压下降等,可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根据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氯乙烯的接触史,出现以麻醉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及空气中氯乙烯浓度测定资料,排除其他疾病,可作出急性中毒诊断。
2.慢性中毒 长期接触氯乙烯,对人体健康可产生多系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神经衰弱症候群、雷诺综合症、周围神经病、肢端溶骨症、肝脏肿大、肝功异常、血小板减少等。
⑴ 急性氯乙烯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要临床表现,并排除其它病因,方可诊断为急性氯乙烯中毒。
⑵慢性氯乙烯中毒
有长期接触氯乙烯的职业史,主要有肝脏和/或脾脏损害、肢端溶骨症及肝血管肉瘤等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类似损害,方可诊断为慢性氯乙烯中毒。
2.诊断分级标准
⑴急性氯乙烯中毒
①轻度中毒: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②重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者:
a)中度以上意识障碍;
b)呼吸、循环衰竭。
⑵慢性氯乙烯中毒
①轻度中毒:出现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且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脏胀痛、肿大;
b)肝功能试验轻度异常;
c)雷诺氏症;
②中度中毒:前述全身症状加重,且具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肢端溶骨症;
b)肝脏进行性肿大;
c)肝功能试验持续异常;
d)脾脏肿大。
③重度中毒:肝硬化。
⑴治疗惊则
①急性中毒: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卧床休息。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
②慢性中毒:可给予保肝及对症治疗。符合外科手术指征者,可行脾脏切除术。肢端溶骨症患者应尽早脱离接触。
⑵其它处理
①急性中毒:
a)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返回原岗位工作;
b)重度中毒者治愈后,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②慢性中毒
a)轻度中毒和中度中毒治愈后,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b)重度中毒者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应予以适当的治疗和长期休息,如需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按GB/T16180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