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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 编辑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因素。 通常为了区别客体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和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有时对两者不加以区分,统称危险因素。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和能量超过临界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成为危险因素。
危害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
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总的来说,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能量有害物质
能量、有害物质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一般地说,系统具有的能量越大、存在的有害物质的数量越多,系统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也越大。另一方面,只要进行生产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能量和物质(包括有害物质),因此所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客观存在的,是不能完全消除的。
(1) 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它既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切产生、供给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是危险、危害因素。
例如,锅炉、爆炸危险物质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波、温度和压力,高处作业(或吊起的重物等)的势能,带电导体上的电能,行驶车辆(或各类机械运动部件、工件等)的动能,噪声的声能,激光的光能,高温作业及剧烈热反应工艺装置的热能,各类辐射能等,在一定条件下都能造成各类事故。静止的物体棱角、毛刺、地面等之所以能伤害人体,也是人体运动、摔倒时的动能、势能造成的。这些都是由于能量意外释放形成的危险因素。
(2) 有害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
例如,作业场所中由于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有害粉尘、窒息性气体等有害物质的存在,当它们直接、间接与人体与物体发生接触,能导致人员的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的破坏等,都是危害因素。
失控
在生产中,人们通过工艺和工艺装备使能量、物质(包括有害物质)按人们的意愿在系统中流动、转换,进行生产;同时又必须约束和控制这些能量及有害物质,消除、减弱产生不良后果的条件,使之不能发生危险、危害后果。如果发生失控:(没有控制、屏蔽措施或控制、屏蔽措施失效),就会发生能量、有害物质的意外释放和泄漏,从而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失控也是一类危险、危害因素,它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或缺陷)、人员失误和管理缺陷三个方面,并且三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它们大部分是一些随机出现的现象和状态,很难预测它们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出现,是决定危险、危害发生的条件和可能性的主要因素。
(1) 故障(包括生产、控制、安全装置和辅助设施等)
故障(含缺陷)是指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性能(含安全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包括安全功能)的现象。在生产过程中故障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迟早都会发生;故障的发生具有随机性、渐近性或突发性,故障的发生是一种随机事件。造成故障发生的原因很复杂(认识程度、设计、制造、磨损、疲劳、老化、检查和维修保养、人员失误、环境、其他系统的影响等),但故障发生的规律是可知的,通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分析总结可使多数故障在预定期间内得到控制(避免或减少)。掌握种类故障发生规律和故障率是防止故障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手段,这需要应用大量统计数据和概率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可参考有关书籍、资料)。
系统发生故障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主要表现在发生故障、误操作时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缺陷和设备在强度、刚度、稳定性、人机关系上有缺陷两方面。
例如,电气设备绝缘损坏、保护装置失效造成漏电伤人,短路保护装置失效又造成交配电系统的破坏;控制系统失灵使化学反应装置压力升高,泄压安全装置故障使压力进一步上升,导致压力容器破裂、有毒物质泄漏散发、爆炸危险气体泄漏爆炸,造成巨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管道阀门破裂、通风装置故障使有毒气体浸入作业人员呼吸带;超载限制或起升限位安全装置失效使钢丝绳断裂、重物坠落,围栏缺损、安全带及安全网质量低劣为高处坠落事故提供了条件等,都是故障引起的危险、危害因素。
(2) 人员失误
人员失误泛指不安全行为中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人员失误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是引发危险、危害因素的重要因素。人员失误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意外行为;但发生人员失误的规律和失误率通过大量的观测、统计和分析是可以预测的(其方法可参考有关书籍、资料)。
由于不正确态度、技能或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和劳动条件(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影响造成的不安全行为,各国根据以往的事故分析、统计资料将某些类型的行为各自归纳为不安全行为。我国GB6441-86附录中将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忽视使用必须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等13类。
如误合开关使检修中的线路或电气设备带电、使检修中的设备意外启动;未经检测或忽视警告标志,不配带呼吸器等护具进入缺氧作业、有毒作业场所;注意力不集中、反应釜压力越限时开错阀门使有害气体泄漏,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吊臂误触高压线;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使头发或衣袖卷入运动工件;吊索具选用不当、吊重绑挂方式不当,使钢丝绳断裂、吊重失稳坠落等,都是人员失误形成的危险、危害因素。
(3) 管理缺陷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实现目标,在预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是预防事故、人员失误的有效手段。管理缺陷是影响失控发生的重要因素。
(4) 温度、湿度、风雨雪、照明、视野、噪声、振动、通风换气、色彩等环境因素都会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也是发生失控的间接因素。
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此种分类方法所列危险、危害因素具体、详细、科学合理,适用于各行业的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测和预防、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管理、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和交换。也可用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 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 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 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 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 电磁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 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 明火;
(9)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 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11) 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 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 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与缺陷);
(14) 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 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2) 自燃性物质;
(3) 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南);
(4) 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0);
(5) 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 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2) 传染病媒介物;
(3) 致害动物;
(4) 致害植物;
(5) 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 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 健康状况异常;
(3) 从事禁忌作业;
(4) 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 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它辨识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 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 监护失误;
(4) 其他错误;
(5) 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 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职业病处理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1) 参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用(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 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 火灾;
(9)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 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 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 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20) 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
(2)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七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