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 编辑

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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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措施,是为了确认某种对象达到一定要求和标准的评定过程。当人类、动物、植物,由一个地方进入另一个地方,为防带有传染病等,所以必须进行隔离检疫,尤其当地可能发生传染。为了预防传染病的输入、传出和传播所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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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检疫

外文名:quarantine

意义:检查并免疫检疫源

发生时间 :14世纪

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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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并免疫检疫源自意大利语quarantina。检疫一词源自拉丁文Quarantum,原意为“四十天”,最早是在14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国际港口为防范流行黑死病、霍乱、黄热病等疾病对旅客执行卫生检查的一种措施。对要求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采取在进港前一律在锚地滞留、隔离40天的防范措施。在此期间,如未发现船上人员染有传染性疾病,方可允许船舶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对阻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后,此方法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并逐渐形成了“检疫”的概念。这种始于人类防范疫病的隔离检疫措施(即卫生检疫),给人类以启迪,被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方面,遂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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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流程图植物检疫流程图

有动物检疫及植物检疫。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检疫主要包括国境卫生检疫和疫区检疫及地区间交通卫生检疫。

动物性检疫: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法定机构、法定人员根据法定的标准对有关的动物与产品及相关的设施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的程序对规定的项目进行科学的检验鉴定与处理的一项强制性技术措施。

动物性检疫的目的:是预防相关的动物源性传染病寄生虫病或其他生物性疾病进入该国家或地区。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保护动物产业的发展和本地区的人民健康安全。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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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起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威尼斯为防止那时欧洲流行的鼠疫(黑死病)、霍乱和疟疾等危险性疾病的传入,令抵达其口岸的外国船只上的人员隔离滞留在船上40天,经口岸当局观察和检查,如未发现疾病,才允许其离船登陆。其理由是,如果患有某种传染病,一般在40天之内就可能表现出来。这种原始的隔离措施,在当时对防止鼠疫等传染病的传播起过很大的作用。

人们从这一做法中得到启示,“检疫”两字的内涵和应用也就逐渐扩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少国家陆续采用了这种规定,将原本是针对人而采取的卫生检疫手段,用于兽医预防动物危险性传染病的传播,称为“动物检疫(animal quarantine)”,从而“40天”也就逐渐成了“检疫”的代名词了。以后又对进入口岸的植物及植物制品进行检疫,以防止植物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物种的侵入。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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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

是预防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国内或由国内传出国外的重要措施。每个国家都按自己的需要规定了需要检疫的病种,例如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的传染病有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并在国境处(如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入境处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站),配备专业医务人员代表国家执行检疫任务,对发病者,可疑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都要进行隔离或留检。需要检疫的病种,可根据具体情况而随时调整,如天花原来是各国均要进行检疫的病种,但由于天花已在全世界消灭,故这一病种已无检疫的必要,种痘证明也随之取消。若入境的交通工具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其中发现能引起传染病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时,应进行消毒灭鼠、除虫及其他卫生处理。

疫区检疫及地区间交通卫生检疫

当国内发生烈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时可进行这种检疫,以防止疾病扩散。这种检疫的原则是:①限制疫区和非疫区之间的交往(交通检疫)。疫区人员原则上不离开疫区,必须离开时,到非疫区后应按该病的接触者处理。对该病无免疫的非疫区人员也禁止进入疫区。②搜索疫区内的全部传染源(包括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等)加以隔离、治疗。③疫区内进行消毒、灭虫或杀灭保菌动物。④接触者进行适当处理,对易感者接种疫苗或用药物预防。实施各种预防措施后,到最后一个病例的接触者的最长潜伏期,仍未再发生新的病例,疫区的检疫才告终结。如鼠疫疫区的检疫期,是从发现首例鼠疫病人起,到最后一个鼠疫接触者接触后9天止。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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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检疫条令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急救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接收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监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各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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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于山光道的香港赛马会旧马房,为2008年奥运参选马匹进行10天隔离期间,防马流感。四川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大熊猫检验检疫规程》规定,于2007年4月初,为送给香港的大熊猫需要为期1个月的隔离检疫。

台湾:《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动物检疫之隔离时间。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应受隔离检疫之动物。